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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中国政府机构地标可否用作商标?

产业
阿耐8年前
外国中国政府机构地标可否用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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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中国政府机构地标可否用作商标?


焦点:对于将外国中央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用作商标的情形,如该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已广为中国公众知晓,应当认定为易引起产地误认且具有不良政治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在第一款第二项涉及外国相关的内容时却无类似规定。因此,从法律文字看,对国家机关的所在地名称等的保护范围似乎局限在了中国大陆境内。如“中南海”、“天安门”、“钓鱼台”等在我国具有政治意义的商标在现行商标法下均不得申请注册,但对于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似乎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条款,这一法律安排是否意味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可以用作商标?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第7132447号“청와대QINGWA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27222号)中,援引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8项),认定此种情形不仅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该商标违反了上述修改前商标法(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的两项)禁止性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在该案中,争议商标为外国中国政府机构地标可否用作商标?,其在突出的Q字母下方,印有“QINGWATAI”和韩文청와대,其中청와대的含义即为“青瓦台”、“QINGWATAI”为“青瓦台”的汉语拼音。金杜作为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对其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中指出,争议商标中韩文的唯一含义为“青瓦台”,是大韩民国总统官邸所在地,常用作韩国和韩国官方的代称,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此外,被申请人地处辽宁省沈阳市,将韩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茶馆等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因此,该注册商标构成“来源误导”(对应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和“不良政治影响”(对应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情形,违反了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青瓦台作为韩国总统府已被中国公众广为知晓,商标中的韩文部分的含义是“青瓦台”、“QINGWATAI”为其汉语拼音。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等服务上,既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项目来源产生误认,又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故已构成其获准注册时适用的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金杜作为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


短评


对于将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用作商标的情形,虽未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加以规范,但本案的尝试以及被商评委在裁定中予以充分认可的态度,确定了此种情况仍属于不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在法律上则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8项的规定,认定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易引起产地误认和具有不良政治影响而不能准予注册和使用。


商评委的裁定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认定青瓦台作为韩国总统官邸已被中国公众广为知晓,二是认定争议商标中韩文部分含义为青瓦台。对于第二点,本案中争议商标未直接表现“青瓦台”的中文字,我国多数公众通常也并不知晓韩文청와대的意思即为“青瓦台”,同时汉语拼音“QINGWATAI”又与汉字之间也缺乏唯一对应性;但是,商标注册人将汉语拼音和一个韩文字同时使用,中国公众在认读汉语拼音时,在青瓦台为中国公众广为知晓的前提下,中国公众将其含义理解成青瓦台的可能性极大。结合这两点,商评委得出了该商标的含义就是指青瓦台的认知,据此,再推论出争议商标易引起产地误认和具有不良政治影响的结论。


从易引起产地误认这个方面看,其所体现的精神其实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有异曲同工之处,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有些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外国地名,而是建筑物名称;而对于固定建筑物的名称,在中国公众认知和司法实践中,又往往是跟地名紧密相联系的。


另外,本案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8项的适用上,商评委是以“中国公众是否知晓”作为一个重要依据的。即,若该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若已广为中国公众知晓,则易引起产地误认,同时也具有不良政治影响。但是,假若该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并不为中国公众广为知晓,则在可能不宜适用第7项的情况下,是否仍可以适用第8项的不良政治影响呢?我们认为,这一适用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特别是当这个名称与外国中央政府机构所在建筑物或地标的名称构成唯一对应关系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商标审查标准》中,将其他不良影响定义为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虽与我国政治环境没有直接的联系,但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则有可能会损害相关国家形象的严肃性、有违国际法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从而可能延及影响到国与国的政治关系,最终对我国政治经济的运行带来不良影响。因而,针对外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标,无论知名与否,将其适用不良政治影响条款而不予注册并无不妥。当然,这一推论还有待于将来的案件实证。



来源:金杜说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丁宪杰 何佟俊 李祥琪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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