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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纷争之我见

产业
阿耐9年前
“稻香村”商标纷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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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纷争之我见

 

第一,今日的“稻香村”诉讼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

    

“稻香村”商标刚开始既不是北京稻香村申请的,也不是苏州稻香村申请的,而是保定稻香村申请的。保定稻香村后来把商标转让给了苏州稻香村。据称,保定稻香村刚开始想找北京稻香村合作,但是因为北京稻香村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意识,看不起保定稻香村,拒绝了与保定稻香村的合作。如果属实,那么今天北京稻香村的种种难处都是由于当初没有知识产权意识造成的:即没有去申请商标,又没有购买保定稻香村已经注册的商标。苏州稻香村虽然没有申请商标,但是到底还是与保定稻香村合作了,并受让了商标。但从这点来看,苏州稻香村的知识产权意识就比北京稻香村要强,这也是这么多年来苏州稻香村能够得到迅速扩张,在南北稻香村之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的最关键因素。

    

第二,本文认为:“北京稻香村”商标注册成功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贯的审查标准,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合理性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注册的商品种类是相同的,苏州稻香村的商标“稻香村”注册在先,那么就要分析“北京稻香村”商标与“稻香村”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呢?

    

根据本文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北京稻香村”与“稻香村”相比,只是多了“北京”两个字,这种区别不足以将两者区分开,往往会让消费者认为他们之间有存在着某种关系,所以一般是认定为近似商标。而且,争论中,事实已经证明消费者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另外,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也规定:“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从本案来看,“北京稻香村”不就是在“稻香村”上加“北京”两个字,来说明产地是北京的吗?根据一贯的审理标准,就是属于近似商标。如果可以用“北京”这样的地名作为区分的话,那么岂不是要出现“保定稻香村”“济南稻香村”等等商标,推而广之,会不是出现“北京可口可乐”之类的商标呢?

    

本文认为,加上地名进行区分是错误的。商标与企业名称不一样,商标被注册之后不会局限于一地,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法律不能人为的划分市场。

    

也许“北京稻香村”商标被注册成功是因为审查部门认为“北京稻香村”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有两个事实是不容回避的:

    

1、“北京稻香村”能被使用,是因为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存在着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仍然是基于在先注册的“稻香村”商标。如果认为被许可使用会产生知名度进而可以注册的话,岂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北京稻香村在宣传过程中其实是在宣传自己的商标的,只不过是另外一个商标,即“三禾”。北京稻香村在广告上不断地让消费者认准“三禾”牌,说明它认为“三禾”牌才是它的商标

    

以上两个事实的存在也说明:“北京稻香村”的商标注册成功是不应该的。事实也证明,这个商标的注册成功让市场更乱,消费者更搞不清。

    

第三,本文认为苏州稻香村不侵权。

    

苏州稻香村的确应该规范的使用自己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苏州稻香村不规范使用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这条规定去当地的工商管理局投诉。但是,这不代表苏州稻香村构成侵权。

    

苏州稻香村有“稻香村”的商标,无论使用何种字体的“稻香村”仍然应该视为一种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不会因为字体的变化产生呼叫、含义上的变化,消费者也不会因此产生混淆(如果确有混淆,要看混淆的根本原因,是否因为字体的问题)。而因为字体问题被判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本文尚没有听说过。

    

苏州稻香村更没有必要标注“苏州”二字,标注其他的字,反而不是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了。从法律上来看,也没有这样的义务。

    

北京稻香村更没有权利要求苏州稻香村标注“苏州”二字。如前所述,“北京稻香村”商标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仍然值得质疑,更没有权利要求一个比它更早的一个商标加注区别性标志了。

    

第四、两个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互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商标侵权诉讼和一个商标无效申请或诉讼同时进行的情况。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后,被告则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原告的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后,则可能会有一方不服裁定而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这种情况下,侵权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审理,待商标无效申请或诉讼结果出来后再行审判。因为商标无效程序审理的是商标注册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如果认为商标注册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则可能支持申请人(原告)的请求,宣告商标无效。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则商标侵权诉讼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当两个案件出现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商标无效申请或诉讼审理在先,商标侵权诉讼审理在后的情况。

    

本案中,非常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整个诉讼过程将会旷日持久,最终判决的出现也将要经过好长时间了。

    

第五:对于这种有历史渊源的商标争议案,关键原因和对企业的建议。

    

本文认为,关键原因就在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问题。如果当年北京稻香村提前注册了“稻香村”商标,或者与保定稻香村达成了合作,也就没有了今天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之间的商标大战,也就没有了今天消费者的各种混淆。

    

另外,商标注册部门“特事特办”也存在着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标注册应该坚持同样的审查标准,不应该某些特殊的企业而做出让步。否则,可能对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不利,也有公权力插手私权利之争之嫌。


企业应该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知识产权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知识产权保护越早成本越低,越主动;越晚成本越高,越被动。拿商标而言,一个商标注册只需要600元人民币,但是如果前期省了这600元,后期可能会损失6万甚至600万。

    

现在很多公司,比如华为、中兴这样的公司已经做得非常好了。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做得还不足。

 

来源:赵虎(微信)

作者:赵虎 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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