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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文】华为之殇

行业
阿耐9年前
【雄文】华为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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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文】华为之殇



作者:陆峰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IPR daily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美国汤森路透公司发布的2015年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排名与2014年相比发生了一个细微变化:2014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华为)作为唯一一家中国大陆机构在2015年的排名中首次上榜,但是时隔一年,所有中国大陆机构全军尽墨,均无缘榜单,为何连专利实力雄厚、声名远播、早已成为民族企业标杆的“大华为”都未能蝉联世界创新百强呢?


一、盛名之下


(一)评定指标


上述创新百强机构的评定标准包括专利总量、专利授权率、全球化(即同族专利情况)和影响力(若干年内每家受评机构专利被他方在后申请专利引证的数据-不包括自引)等四个要素。


前三个要素属于常见评定指标,但均有一定局限性,因为受评机构专利数量多、授权率高等并不等同于其创新度能力真的较强,也不能证明相关专利技术真的先进、成熟或可以得到产业和市场的认可、青睐;事实上,一些财力雄厚、深谙专利游戏规则的机构出于各种目的,会通过大量专利申请“刷数据”,导致对相关要素的评判失实、失真。


因此上述四个要素之中只剩下影响力要素(被他方在后申请专利引证数)相对比较客观、可信、不容易受人为操控,原因在于:不管他方引用在先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介绍技术背景情况,或是为了继承、改进、改善、替代甚至推翻其引用的专利技术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引用方对其引用专利技术进行了研究和了解,因此被引用的专利技术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应该是可行的和具有一定先进性的,因而对在后申请的专利产生了某种影响。


笔者认为分析被他方在后申请专利引证数时,还应当排除被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数据(该来源在被他方引用的专利数据中占据较大比重),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审查员毕竟不是本领域的实际研发技术人员,其对引用专利技术的理解、认识难免会有所偏差和不足;其次,审查员引用他方专利一般只是为了评判待审专利的“三性”,不会去考虑或验证引用专利技术的实际先进性、成熟度和可行性等问题;最后,审查员可能会引用同一申请人的在先专利申请来审查在后的待审专利,而此类情形不属于他引专利范畴。


(二)他引专利排名


笔者按照上述思路,利用汤森路透的Thmonson Innovation平台对高通、三星、爱立信、思科、苹果和华为等著名通讯企业的专利申请和被他方专利引用的状况进行了检索,具体结果如下:


表1:1990-2016年3月相关公司专利申请状况表

公司名称

专利总量(未去同族)

被他在后专利引用数(去同族,去审查员引用

高通

214094

6895

苹果

57254

5375

三星

176207(H04大类电通信技术

8675(H04大类电通信技术)

爱立信

197617

12465

思科

34292

3733

华为

151081

1313


由于三星公司的专利涉及范围广泛,数量特别巨大,因此本文将其专利限定在通讯技术最集中的IPC分类号H04大类(电通信技术)之内。


从表1的专利总量上看,华为虽与高通、三星、爱立信等公司存在一定差距,但其拥有的专利量已非常惊人,基本具备与国际顶级通讯公司分庭抗礼的实力。但在他方专利引用数量方面,华为与国外有关公司的实力对比优劣立判,差距悬殊,国外有关公司在被他方专利引用数、以及他方专利引用数与专利总量之间比例等方面均远超华为,可以说华为在该数据指标之下被打回了原形。


通讯领域的技术涉及范围广泛、种类繁杂,各种产品、技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残酷激烈,上下游产业链经营者之间的技术、标准和产品不断融合、改进和发展,因此享有较强技术影响力的企业一般会成为同行追随、研究、借鉴、改进和超越的对象,这也是表1列举国外顶尖公司专利被大量引用的根本原因,而华为在该方面表现疲软,表明华为专利技术在业界实际影响力方面与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相差甚远。经研究表明,早在2000年之前,高通、三星、爱立信、思科和苹果等国外大公司专利的年度被引用数就已超过了1百件/次的水平,并且所述公司随后每年的被引用数均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这表明所述公司在2000年之前就已形成了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影响力随着企业专利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而不断增强,体现了强者恒强、强者更强的态势;但是华为公司却直到2007年被引用专利数才过百件/次,并且迄今为止,华为公司专利的年度被引用数一直停留在150件/次左右的水平,始终未能出现上述国外公司那样急剧上升的趋势,表明华为公司较晚才在行业内形成一定行业影响力,并且常年徘徊不前,难有起色和突破。


(三)他引专利的申请人


本文再对他方在后申请专利引用华为专利的主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2:引用华为专利的主要申请人状况表

引用华为专利的主要申请人

数量(去同族)

富士通

64

爱立信

59

NTT DOCOMO公司(日本)

46

高通

41

阿尔卡特

40

NEC

40

RESEARCH IN MOTION LTD动态研究有限公司(日本)

35

三星

28

SONY

25

LG

25


从表2可知,华为专利被他方专利引用的数量比较少,前十名的申请人之中甚至没有华为在路由器、交换机领域的主要对手—思科公司,表明该领域的主要通信设备公司可能不太关注和重视华为的专利技术。


综上所述,华为虽然拥有光鲜亮丽的专利数据,但是实质上其专利在行业中的技术影响力可能非常有限,究其原因,可能与华为掌握的基础技术、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不足有关(主要表现在核心芯片、操作系统、核心元器件等方面),部分专利可能存在创新度小、技术含量不高、较边缘或外围等缺陷,因此即使华为专利数量非常惊人,却仍然难以服众。


二、专利之盾


既然在技术影响力方面表现平平,那么华为耗费巨大成本申请和维持庞大数目专利的意义何在呢?实际上,华为海量的专利布局在法律、市场、竞争及合作等方面凸显了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威慑和防御作用。华为是国内为数不多能够成功进军欧美通讯市场的民族企业,众所周知欧美市场的通讯领域是专利侵权诉讼爆发最频繁的热点区域,竞争对手之间展开系列专利诉讼对攻的事例屡见不鲜,该领域的天价赔偿金记录也被不断刷新,很多企业(比如台湾的HTC公司)因为在专利纠纷中败阵而一蹶不振,甚至被淘汰出局。多年以来,华为及其产品经受了一系列来自于市场、竞争对手、NPE等给予的残酷教训、严峻考验和实战洗礼,华为需要专利的海量布局以及专业的应对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市场,华为正是通过主动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攻击、被诉时的反诉防御和支付巨额专利许可使用费等方式,得以在竞争残酷、强敌环伺的欧美市场站稳脚跟。通过检索华为在美国的专利涉诉情况可知,华为作为原告起诉他方专利侵权的次数为28件/次,而其作为被告被诉专利侵权的次数高达300件/次,可以预计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华为在海外市场仍将采取防御为主的策略,专利仍将发挥着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其次,促成战略合作关系。华为坐拥海量专利权,可以攻守兼备、进退有据,比较容易与竞争对手达成和解或合作协议。


比如2015年8月,华为与苹果公司在中国国内进行了大批量的专利交叉许可和登记公告活动,表明两者已达成了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其中华为许可给苹果公司781个专利族/1610件国内专利的使用权,苹果公司许可给华为58个专利族/98件国内专利的使用权。许可专利数量上看,苹果公司貌似占了大便宜,但是从2013年开始,业界就传闻华为与苹果将联手对付三星,据传双方计划交叉许可专利权,华为手机有可能安装苹果公司IOS操作系统等。华为手机的操作系统研发实力比较薄弱,操作系统问题经常是产品的软肋,如真能换上IOS,绝对算是鸟枪换炮,可以实现产品、品牌和用户体验等方面质的飞跃。现在双方交叉许可专利权的消息已坐实,华为手机安装IOS的可能性必然引人无限遐想,如果此举成真,必然会引起国内甚至世界手机、操作系统市场的轩然大波,国内其他手机厂商的噩梦2.0版可能即将上演。


值得一提的是,华为与苹果公司之间进行上述专利许可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满足手机市场竞争与合作的需要,并不能证明华为专利在国内具备了较强的实际影响力,因为华为公司在国内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专利使用权的次数总共只有26件/次,被许可方基本都是广东境内的中小型电信、通讯企业,未发现许可给国内外的主要通讯设备厂商的情形。


最后,干扰和围困竞争对手。虽然华为专利在技术层面的影响力可能不大,但是由于专利权属于独占、排他性权利,因此通过海量专利的布局,利用法律对专利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保护,就有可能限制、阻止竞争对手采用有关技术手段或途径,因而给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和产品销售造成困扰和麻烦,特别是专利与相关通讯标准规范结合之后,专利权的作用和效能可以大幅甚至成倍增强,华为在该方面工作做得比较出色(比如全球范围的4G领域专利中,华为宣称共提交了546件4G标准专利申请,拥有专利数量占比已达25%)。以爱立信公司为例,华为是爱立信在美国的头号狙击目标,华为共有118件/次(未去同族数为162项)的美国专利申请遭到爱立信异议,而爱立信在其专利申请中引用华为专利只有59件/次,两者之间的差距也许正好说明了专利的技术影响力与专利权法律效力之间的区别。


综上所述,华为已将专利申请、布局、保护和运作上升到了企业战略的高度,并成功地把专利战略与企业的竞争、合作、销售、发展和标准战略完美结合,也许在基础技术、核心技术不足的局面之下,华为已将专利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三、创新之惑


(一)华为的研发模式


虽然可能缺少了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利技术,华为却能在竞争激烈、高科技密集、淘汰率极高的通讯市场得以生存和发展,这样的结果绝非偶然和侥幸,因为在通讯领域特别是手机市场要发展仅靠专利或先进技术是不行的,爱立信芯片、爱立信手机和MOTO手机等案例都证明拥有强大专利并不保证能在手机市场赢得最终胜利,企业和产品必须能够适应消费电子市场的特点,要在品牌、设计、服务、营销、渠道等、商业模式等方面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


低调、务实的华为公司成功的原因在于多年的跟随创新和模仿创新战略,对标业界标杆,精英领导,强调规划,执行坚决,形成了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官僚管理模式,华为实现了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市场资源和产品资源等多种战略资源的快速而高效的商业整合。华为的研究和开发模式强调规划和执行,通过建立和执行一套流程规范,使整个研发建立在理性决策和满足市场需求与客户需求之上,可以大幅降低失误率和成本浪费,可以降低对个人的依赖。


虽然华为这样的研发模式在产品开发上很成功,但是该模式与笔者理解的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是背道而驰的,创新首先要求研发人员必须具有个性思维和独立思考能力,具备打破常规的创造力,创新的环境、模式和制度应该是宽松及允许失败的,真正的创新无法规划,真正的创新经常取决于发明人的独特特长和灵感发现,精细、全面、僵硬、冰冷的流程、规范和制度只会压抑、扼杀人才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二)“软频率复用”技术的纷争


以曾经担任华为研发专家的杨学志博士(下文简称为杨博士)为例,其为清华大学通讯专业的博士,2000.7-2012.9期间任职于华为研发部门,“软频率复用”(Soft Frequency Reuse)技术的创始发明人,该技术是传统频率复用(Frequency Reuse)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软频率复用技术当中,一个频率在一个小区当中不再定义为用或者不用,而是用发射功率门限的方式定义该频率在多大程度上被使用,系统的等效频率复用因子可以在1到N之间平滑过渡。该技术由杨博士于2004年代表华为公司向3GPP 提交的一篇题目为 《Soft frequency reuse scheme for UTRAN LTE》(R1-050507,3GPP RAN1 41#,May,2005)的提案中首次提出,这个概念一经提出,立刻得到了工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被多次引用,出现了很多研究论文,有可能成为后3G、4G、甚至5G系统的关键技术之一。但是在如何对待和发展该技术等问题上,杨博士和华为管理层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分歧和争执,最终导致杨博士于2012年离开了华为,目前杨博士仍在通过会议、演说、著书和微博等方式宣传和推广其首创的“软频率复用”技术。


本文不对“软频率复用”技术进行过多介绍和评判,也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是非纷争,本文主要从专利和法律维度对“软频率复用”技术进行分析,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3:“软频率复用”专利技术情况表

序号

标题

申请号

申请人

发明人

法律状态

被许可方

1

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中实现时间软复用的方法

CN200510069500.1

华为

杨学志

授权

苹果公司

2

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中实现频率软复用的方法

CN200510067540.2

华为

杨学志

授权

苹果公司

4

基于正交频分复用的信号调制方法及其调制装置

CN200510089837.9

华为

杨学志

授权

苹果公司


经检索发现在华为期间作为发明人共参与了111件专利(去同族后为57个专利族)的研发,其中杨博士为其中大部分专利的独立发明人或首席发明人,表3涉及的被他方非专利引用数和被他方专利引用数均远高于华为以及高通、三星、爱立信、思科、苹果等公司专利的平均被引用数;近期用谷歌学术检索“Soft Frequency Reuse”关键词,检索结果为该关键词被文献引用1570次;表3中列举的3项专利均于2015年许可给了苹果公司使用;另外杨博士作为共同发明人申请的 “一种实现快速呼叫建立的方法”(申请号为CN03157502.1)专利实现了转让。由此可以看出杨博士确实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其首创的“软频率复用”技术及相关专利也得到了市场、业界、同行的一定关注和认可。怀才不遇的杨博遭遇目前的局面,对他本人、华为以及“软频率复用”技术而言,都是令人叹息的遗憾。


站在个人主观立场和情怀角度上,笔者支持杨博士,但从客观和现实出发,笔者理解华为的做法和选择,因为华为之所以能成为华为,就在于它够务实、够清醒、甚至够狠。在自主创新问题上,华为创始人兼总裁任正非一语道破天机:“(华为)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一定是为了创造价值。”


作为企业,首先要做到的是活下去,要想活下去,产品或技术就得创造出价值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和取得商业成功,而商业成功是市场、产品、成本、价格、营销、服务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实现的,自主创新在其中有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要素,采用模仿创新、追随创新、微创新或积累式创新等手段实现目的,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创造价值的最优方式;如果过度潜心于技术创新、过于倚重创新有可能使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比如当年的“技术控”摩托罗拉公司实行“铱星”计划,最终造成 50亿多美元损失,导致公司元气大伤);但是对于研究实验室而言,其主要从事基础性、前瞻性的研究和发明创造,致力于颠覆性、革命性、里程碑式的技术创新,一般只会关注如何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不会太关注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问题。因此产生于华为企业内部而不是实验室的自主创新成果,很有可能会与华为的管理模式、规范管控、制度环境和企业文化等方面产生兼容性问题,这可能也是发生上述 “软频率复用”技术之争的缘由。


笔者认为华为规范化、流程化的研发管理体制虽然实用、合理、高效,但是比较“俗气”和“匠气”,缺少自主创新所需要“灵气”和“灵性”,因此难以产出高质量的创新成果,这可能就是华为申请的海量专利技术却较少被同行所引用或关注的根本原因,而另一方面实验室产生的研究成果可能又过于“阳春白雪”,难接地气。解决这一矛盾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鼓励和发展来源于企业内部的自主创新,这是华为真正掌握核心技术、拥有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应该是华为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华为不应该因噎废食、自废武功。华为也许可以借鉴思科等公司的做法,探索实行变通和灵活的制度来允许、承认、保护自主创新成果,探索建立有序和良性的自主创新成果产生、发展、应用、转化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表3中列举的3件“软频率复用”专利技术均为杨博士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杨博士对该技术的创造产生、公开发表、发展完善和宣传推进等方面做出了不可或缺的突出贡献,所述3件专利已于2015年8月公告许可给苹果公司使用,相关专利的许可交易有可能会给华为带来巨额经济回报,但是时至今日,华为竟然仍然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杨博士,落实、兑现发明人法定奖酬更是缘木求鱼,无从说起,从这点上可以看出华为管理层对发明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和对人才的不尊重。


四、英雄之踵


从上文可知,华为是高度整合、高效执行、下级严格服从上级的集权式管理体制,因此华为的实际控制人-任正非先生对华为至关重要,意义非凡。可以说从成立之日起,华为就一天没有离开过任正非,“任教主”也一天没有离开过华为,华为就是任教主意志的体现和延伸,两者早已相互紧密融合,互为一体了。多年以来任教主带领华为筚路蓝缕、劈荆斩浪,克服了无数困难和险阻,战胜了众多实力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是华为最强之处有可能也是最弱的环节,任教主本人可能就是华为的“阿喀琉斯之踵”,因为即使是深谋远虑、能力通天的任教主也对抗不了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年过古稀的教主总有一天会离开华为,如果没能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华为就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危机和分裂。


笔者认为,华为所谓的股权分享、员工代表大会、N大“长老”轮值主席等制度都是浮云,华为从来没有经受过任教主真正离开华为的现实考验,因此接班人问题有可能是华为的最大隐患。不管谁来做接班人,华为都应该尽快让公众知道和接受这个接班人的存在,因为从接手到胜任工作需要的时间培养,企业、市场、客户和公众等对接班人的认可和接受需要过程。华为已经被深深打上了任教主的个人烙印,未来的华为在接班人的带领之下将走向何方?这个问题的答案越早揭晓,对华为越有利。


综上所述,华为也许永远难言伟大,但是绝对值得钦佩;华为虽然比较成功,但是也存在着隐患、缺陷;华为模式难以复制,但它具有最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那就是低调、专业和务实。



来源:IPR daily 

作者:陆峰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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