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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模式”——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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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10年前
探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模式”——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报道
探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模式”——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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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2014年11月6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用好证据保全措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赔偿力度……半年来,该院的每一项探索都意在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翻开了新篇章,同时也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宝贵经验。在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报推出聚焦知识产权法院系列报道,展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记录知识产权法院坚持改革创新、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可贵探索和积极作为。

 

4月23日,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行走在东三环的滚滚车流中,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兆琼,长长地舒了口气。

 

一个小时前,她代理的一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

 

“300万。”这是个令韩兆琼兴奋的数字。“按照新商标法最高额给予赔偿,据我所知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2014年11月6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用好证据保全措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赔偿力度……半年来,该院的每一项探索都意在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诉讼保全的“尺”和“度”

 

2015年4月1日上午,位于北京金融街新盛大厦8层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出现了几位特殊的“客户”。

 

公司员工从“客户”手中接过了一份材料,是案号为“(2014)京知民初字第441号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起诉书和相关的财产、证据保全裁定书。

 

“客户”是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们。毫无防备,被告公司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交出了原告申请保全的两款侵权产品。

 

几乎同时,在江苏丹阳被告住所地,合议庭法官助理穆颖和一名书记员冻结了被告账户100万元存款,成功进行了财产保全。

 

“保全就是要突出一个字,‘快’。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挥强制手段的作用,不给被告转移财产、藏匿证据的机会。”这是该案审判长何暄成功实施保全的体会。

 

因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U盾产品涉嫌侵犯专利权,近日,原告北京某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确实加大了司法保护力度。”原告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奇表示,“强化证据保全措施,不仅保障了权利人的诉讼权益,而且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诉讼源头体现出来。”

 

“一个案件同时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情况确实不多。”来知识产权法院之前,何暄一直在北京二中院从事知产审判工作。20年,审理了上千件案子。

 

“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的是已经下市的U盾产品,如果不对被告生产场所的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保全,可能就很难再取得了。”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故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同申请保全的还有被告近三年的财务账册。因存放于江苏丹阳生产地,无法当时提供,合议庭书面通知其限期向法院提供。

 

“对拒不执行保全裁定采取惩戒措施非常重要。”何暄对记者表示,如果被告逾期拒不提供账册,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据了解,出于各种考虑,过去法官对于诉讼保全往往持审慎态度,审查相对严格,保全措施并没有得到充分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难度。

 

“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具有隐蔽性高、技术性强等特点,较之普通诉讼证据更难以取得和容易灭失。”何暄的体会是,证据保全可能性判断标准宜从宽。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自行获取证据,且该证据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则难以获得的,法院在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时会适用较宽的标准。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穆颖则认为也应当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只要符合可能出现“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并且原告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就可以。

 

举证责任的“减”和“加”

 

被告:“原告诉称涉嫌侵权的三款产品侵犯的是同一个专利,应该立一个案子而不是三个。”

 

原告:“三个产品不仅型号不同,名称、功能、销售编码等都不同。我们认为还应该是三个案子。”

 

4月21日下午2点40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大的审判庭内,一场庭审正在举行。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关村企业的200多人和20多家媒体记者坐满了旁听席。

 

审判席上端坐着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居中的是审判长,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担任。

 

这是一起关于原汁机生产技术专利纠纷的案件。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发现由被告青岛某公司生产并在京东商城销售的三款原汁机产品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涉嫌侵权,遂提起诉讼。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庭审中,双方对证据进行了逐一对比,并用PPT进行了现场演示。

 

举证、质证过程持续了两个小时,这背后体现了合议庭的良苦用心。审判长宿迟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个案审理中,北京知产法院提倡主审法官根据涉案纠纷类型、权利人的举证难度、被控侵权者的主观恶意等多重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尽到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也要提交相应的相反证据。只有大力提高证据审查认定和查明客观事实的能力,才能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切实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举证难和事实认定难是知识产权诉讼的突出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王柱在该院代理过多起案子,法官结合实际灵活分配举证责任的做法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

 

“科技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立法不可能完全跟上创新的步伐。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这方面应该有更多的考量。”宿迟表示。

 

损害赔偿的“法”和“理”

 

事实上,当初接到代理任务,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戈还是有些担心。作为一名从业20年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她敏锐地判断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对于赔偿数额并无把握。

 

该案原告是一家位于意大利的全球知名服装企业蒙克雷尔股份公司,在羽绒服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北京诺雅卡特服装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网站大量展示与原告公司标识高度近似的图片,并生产、销售该产品,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系涉案服装的生产者及销售者。”4月23日上午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江建中向记者详解了办案思路。他说,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是销售者并非生产者。经法庭查明,被告在其网站上宣传自己是服装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网站记载的公司地址与其登记地址相一致,并且原告两次在被告住所地购买到涉案服装,且该服装没有生产商信息,被告也未能提供服装来源的证据。基于此,合议庭认定被告既是生产者也是销售者。

 

“原告提出赔偿金额后,被告始终没有提供获利证据。根据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考虑到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侵权时间较长,合议庭按法定赔偿最上线作出了赔偿300万元的判决。”

 

“这样的赔偿力度是很少见的。”作为曾代理国际国内大量知识产权案子的专业律师,刘戈将这一结果定义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的里程碑”。“这个案子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知识产权保护步入了新时代。北京知产法院给了我们重大的信心,让我们看到了更光明的前景。”

 

“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对权利人的惩罚,对侵权者的纵容,对中华民族创新机能的损害,对诚信社会的破坏。”宿迟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重点是要加大对侵权的惩治力度,使侵权人不敢再侵权,真正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往往难以计算。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客观上制约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如何合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江建中的体会是,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要机械盲目适用法定赔偿。

 

“市场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判断者,我们应该强化赔偿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推广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适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与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获利的参与度相适应。”在宿迟看来,这样的解决之道“合法”更“合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阳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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