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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标多类及分割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关于一标多类及分割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一标多类及分割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小D导读】
一标多类,指的是申请人通过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此次新《商标法》确立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广大申请人呼声的直接回应,也与发达国家商标制度接轨。

 

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下称旧《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可见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一标一类的申请制度,即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将以上两个条款合并后予以完善,作为第二十二条。此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标志着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确立。

 

一标多类,指的是申请人通过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此次新《商标法》确立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广大申请人呼声的直接回应,也与发达国家商标制度接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一标一类商标申请制度不再适应实际需求。不少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不断向产业链两端纵向延伸,不同产业间的横向拓展也成为趋势。这就产生了申请人需要大量跨类别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的巨大需求。以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体育场鸟巢的运营管理方)为例,现有数据显示,该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上提出了注册申请,涉及商标343件,而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与图形不超过10种。在旧《商标法》规定下,该公司从2005年至2014年间,向商标局提交了343件商标注册申请,这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填报数百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在新《商标法》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下,该公司的商标申请手续会简便很多。

 

从国际商标制度发展来看,我国于1989年10月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很多发达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已经采取了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制度,此次新法修改后可谓与国际接轨。

 

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在审查实践中,会由同一名审查员进行审查,可以避免因审查员主观掌握标准存在差异而产生不同审查结果的情形,提高审查效率与质量,加快审查进度,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保障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后,商标注册原有的申请流程仍然保留,商标申请人仍然可以采用一标一类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笔者建议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结合实际需要,自由选择通过一标一类还是一标多类申请注册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广大申请人在看到现行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制度优点的同时,也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制度刚实施,与之相关的商标分割制度等配套措施尚待进一步完善。在申请阶段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通过一标多类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后续的商标转让、许可等环节上,与一标一类申请注册的商标相比,将面临较为繁琐的程序,这需要一定时间对现行的某些流程、制度进行调整优化。二是依据我国现行的商标申请注册收费标准,采取一标一类与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需要缴纳的商标规费是相同的,一标多类申请并无费用上的优惠(编者注:有些媒体说一标多类申请只收取一件商标的注册费用,属于误读,请广大申请人注意)。

 

因此,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权衡两种注册方式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笔者认为,规模较大、商标申请注册量较大、申请类别较多的申请人可考虑采用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这样能够节约大量前期成本,其他申请人则建议仍然按一标一类的方式申请。

 

旧《商标法》实行一标一类申请制度,对于商标审查中经常出现的部分驳回情况没有分割条款,因此部分驳回的商标与全部驳回的商标类似,会作为一个整体进入驳回复审的环节。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如果想对被驳回部分的商标主张权利,就必须在整个驳回复审环节放弃该商标已经获得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部分的权利。新《商标法》确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并引入与之配套的商标分割条款。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不管申请人是否提出驳回复审,都可以先将初步审定的部分指定商品及服务进行分割后,先行初步审定公告,不必再顾忌驳回复审。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品及服务分割的条款,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申请人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遇到部分驳回需要提出驳回复审时,可以先行初步审定公告已经通过审查的部分商品及服务。同时,申请人也有了更自由的选择,既可以不分割,让该商标携带已经初步审定的部分进入驳回复审程序,也可以采取分割的方式先确定一部分权利。下面以两个简单的模拟案例简要说明如何进行商品及服务的分割。

 

◎案例一

 

申请人A于2014年5月1日在第9类(计算机、电子仪器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天泰商标,申请号为XXX01,涉及“0901计算机、0903传真机、0904精密天平”3种商品。商标局审查后,认定该商标与某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天之泰商标近似,部分驳回此商标中“0903传真机、0904精密天平”两种商品。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人A非常需要“0901计算机”商品上的天泰注册商标,但对于后两种商品被驳回不服,希望提出驳回复审。

 

在新《商标法》施行前,申请人A的愿望无疑很难得到同时满足。如果申请人A不放弃“0903传真机、0904精密天平”这两种商品,就必须提出驳回复审,而此时已经初步审定的“0901计算机”商品上的天泰商标则不能获得公告,对于申请人A的业务发展不利。如接受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0901计算机”商品上的天泰商标,申请人A又心有不甘。新《商标法》施行后,申请人A的选择就容易得多——收到商标局的部分驳回通知后,申请人A可以在15日内提出商品分割申请,将已经审定的“0901计算机”商品分割为一件新的商标先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仍为2014年5月1日,申请号新生成为XXY02),同时针对“0903传真机、0904精密天平”两种商品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二

 

申请人B于2014年5月2日在第20类(家具及相关物品等)、第25类(服装、鞋帽)、第36类(金融保险、货币及不动产事务等)、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等)等两个商品及两个服务类别上以一标多类的方式申请注册某图形商标,申请号XXX18,涉及“2001床、2501服装、2509长袜、3601保险、3802电报通讯”等商品和服务项目。商标局审查后认定该商标与已经注册的数个图形商标近似,驳回了“2001床、2509长袜、3802电报通讯”上的申请,初步审定“2501服装、3601保险”上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B接受此结果,不提出驳回复审,则无需对此商标进行分割。即使进行分割,结果也无不同,只是初审公告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生成新的注册号而已。如申请人B不接受此结果,则可以选择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将初步审定的“2501服装,3601保险”生成新的申请号(XXY28)并公告,而被驳回的“2001床、2509长袜、3802电报通讯”进入商评委的驳回复审程序。这样的结果,比将此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入驳回复审程序,可以更早获得“2501服装”商品及“3601保险”服务项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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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标多类的问题及解答

 

◎一标多类注册成功是发一个注册证还是多个注册证?如果部分类别驳回了,注册证如何下发?注册人可自己要求分开类别发放注册证吗?一标多类的商标如何主动提出分发多个注册证?

 

答复:一标多类的商标发放一个注册证。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部分类别被驳回的,注册证记载被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注册人不能申请分类别发放注册证,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发放一个注册证。

 

◎一标多类的商标如果转让一个或几个类别要如何办理?

 

答复: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办理转让。□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

 

◎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作者:温海星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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