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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深度
纳暮2年前
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笔者对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以及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曾宇璠  曾淑剑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唐晓翀 廉振保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前言


外观设计专利是通过所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保护其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则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对明确产品领域、确定产品分类、界定产品的保护范围均起到重要的限定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局部外观需要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但在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工作中,笔者发现有产品名称难以准确限定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情况。基于此,笔者对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以及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各国局部外观命名要求及对保护范围影响


在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完善的主流国家和地区,局部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各不相同。下表中以美国、日本、欧盟、韩国为例,从产品名称、简要说明、局部应用的具体产品以及绘图方式对于保护范围的影响做了一个比较。


欧美日韩关于局部外观保护范围的比较分析

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结合上表,我们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观命名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1 美国对于局部外观命名要求及保护范围分析


美国产品名称是包含在前言中,其所涵盖的范围可以是应用于该设计的整个产品,也可以是不能少于图片中以实线显示的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名称。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图片或照片决定,申请部分外观设计在保护时一定会延伸到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部分外观设计可以覆盖多个实施例,而不局限于该部分外观设计所依附的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这就极大地扩展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内容。以可放置杯子的杯托为例,发明人想要保护杯托外观上可放置杯子的外轮廓,提出杯托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请求书中需要将杯托的外形轮廓和底部以虚线的形式呈现,杯托的凹弧处设计特征能匹配杯子的底部弧度,以实线的形式呈现。这种单一设计特征的申请方式能限制他人利用这个弧凹处的设计特征去做其它外观样式的杯托设计。


1.2 日本对于局部外观命名要求及保护范围分析


日本在标注产品名称时,需要以整体产品来命名,而不是产品的请求保护的部分。


日本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载体的整体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2)主张保护的部分的用途和功能;

(3)主张保护的部分的位置、大小和范围;

(4)主张保护的部分的形态。


1.3 欧盟对于局部外观命名要求与保护范围分析


欧盟涉及部分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不一定要包括部分,关键在于产品名称必须能准确反映设计所应用的产品。


在欧盟,产品种类和用途并不会单独作为一种判断的因素,OHIM名义上对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判断,只以图中显示的设计为准, 产品名称、产品的说明均不列入考虑。


1.4 韩国对于局部外观命名要求


韩国部分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只能是申请外观设计的整个产品名称,不能是部分外观设计本身的名称。


综上分析,日本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对局部外观的保护范围起解释说明的作用,产品种类和局部外观申请图中的虚线部分,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会作为考虑因素,明确需保护的实线部分在整体产品上所占的位置、比例、大小。美国与日本的区别在于,美国不看实线部分在整体产品中所占的位置、比例、大小。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产品名称、产品申请文件中的虚线部分和应用的产品种类,这些只起解释说明的作用。欧盟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只考虑保护局部外观申请图中的实线部分。


二、目前我国局部外观申请中专利名称的要求


2.1《专利审查指南意见修订稿》的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意见修订稿》中明确提出: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


可见,我国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其产品名称需要包含应用于该设计的整体产品以及请求保护的局部来命名,而不能仅是整体产品,或仅是请求保护的局部,并将整体产品名称置于请求保护的局部名称之前。上述规定,针对我国专利申请量大、现有数据库数据量大、检索耗时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改进,方便了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与检索。


例如,在空调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中,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局部为空调柜机底座,整体空调为其局部外观设计应用环境,因此,在请求书中记载该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为“空调底座”。又如,在电饭煲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中,申请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部分为电饭煲盖,整体电饭煲为其使用环境,因此,在请求书中产品名称应为“电饭煲盖”。这与日本、韩国的局部外观产品名称要求有所不同。


在《专利审查指南意见修订稿》中同时还指出: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相同种类产品是指产品的用途和该局部的用途均相同的产品。


2.2现有《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如下: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该规定应该同时适用于整体外观设计和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局部外观的命名,整体产品和局部部分均不能脱离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更不能随意扩大或更改。


2.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所以,以目前的法律法规综合来看,我国局部外观名称包含整体及局部,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对应,外观设计的名称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在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时,产品名称也是参考因素之一。


三、产品名称对于我国局部外观中相同相近似种类产品判断的影响分析


首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仅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有关。而判断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这在《专利审查指南意见修订稿》中已有明确规定。笔者还找到了日本的一则判决案例,与我国的判断标准有类似观点。


在日本判决案例“包装用箱案件”中,涉案专利保护的是包装用箱的菱形平面,原告产品和被告产品都是包装用箱,产品种类相同。在原告的外观设计中,有一处主张保护的部位呈现为菱形平面,其用途是装饰;而在被告的外观设计中,被控侵权部位呈现纺锤形平面,且用途是开口。局部用途不相同也不相似,日本法院注意到了这两者的区别,最后得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也支持了这一判决。


结合案例及对于当前审查指南修订意见稿的解读,《专利审查指南意见征集稿》对局部外观产品种类相同给出说明: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相同种类产品是指产品的用途和该局部的用途均相同的产品。


笔者总结如下:相同种类的认定中,只要产品的用途和局部的用途均相同,就可以认为其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认定方式清晰明了,没有争议点,反观相似认定,则稍微复杂。


其次,《专利审查指南意见征集稿》对局部外观产品种类相近似给出了说明: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判断是否为相近似种类产品,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用途和该局部的用途。


确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也是局部外观侵权判定的重要内容,局部外观设计可以是同一产品的不同局部,不能仅仅根据产品的种类来确定局部外观的种类,而存在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由其是脱离了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往往消费者的眼光无法直接判断出该局部的用途,所以需要考虑产品的用途,二者需要“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对于上述的“综合考虑”原则,笔者找出了一些研究学者目前的观点,以供参考:

(1)产品和局部用途均相近,通常可认为是相近种类产品;

(2)其它综合考虑因素:产品是否属于相同相近领域,产品之间的外观之间是否存在使用联想,该局部是否相对独立、为可拆分的零部件等依附整体产品的紧密程度。


①当该局部依附整体产品非常紧密,局部与整体属于不可分的割一体式设计时,应当更多的基于其所属整体产品的种类判断局部外观设计产品的种类;

②当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相对较为独立时,应当更多的基于该局部的用途,来判断局部外观设计产品的种类。


如果该局部的用途不相同且不相近,那即使整体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该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也不相近。


但如果局部的用途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使用场所、环境等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产生联想,进而将其进行关联,则即使整体产品种类不相同且不相近,该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也可以认定为相近。


如果整体产品所属领域、使用场景等差异较大,一般消费者难以将其进行使用联想,即使该局部用途相同,也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基于此,命名需要考虑产品种类属于哪个领域,产品的名称在确定产品是否属于相同相近似领域时也将起到参考作用。


笔者总结如下:在相似的认定中,只要产品的用途和局部的用途均需要考虑,认定方式复杂,争议点较多,很容易得出相悖的结论。


最后,笔者就此提出分析结论: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必须明确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则直接影响产品用途和局部用途的解释范围。由于产品的用途和局部的用途在侵权判定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产品名称会直接影响到侵权判定中相同和相似的认定。笔者认为产品名称的重要性,甚至远大于对局部的解释和名称限定,产品名称会最大程度地影响到产品用途是否相近、局部用途是否相近。


四、举例分析我国局部外观命名方式对产品保护范围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4.1可运用于多种产品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名称考虑的因素


在实务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可运用于多种产品局部外观设计,而专利名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护范围。例如一种可重复密封的易拉罐(图4-1),其设计要点在于罐口的盖子上增加了螺纹,使盖子能够拧入罐中以密封液体和气体。


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图4-1 (一种可重复密封的易拉罐)


该易拉罐罐口盖子的局部设计同样可以应用到油桶、油漆桶、油漆罐等非食品领域的产品中,洛迦诺分类号中易拉罐的分类号在9-1,油漆桶在9-2,密封罐的分类号在7-1,个别机油桶,在分类更远的15-1。如果名称中限定了易拉罐,那么范围是否会被极大的限缩了?侵权判定时,相似种类产品是否可以覆盖到油桶、油漆桶、油漆罐等非食品领域的产品,这种使用联想或者转用难度上,一定会存在非常多的争论点,笔者认为一定会在不同方向上得出意见相左的结论。


如果假设认定一般消费者难以产生使用联想,进而将其进行关联,即使该局部用途相同,也不属于相同相近种类的产品(相近领域的判定较严格的情形)。在侵权判断时,命名为“易拉罐罐口盖”无法覆盖到非食品领域的产品。那么,对于专利权人则产生巨大不利。


如果假设认定一般消费者容易产生联想,认为可以使用到任何容器中,局部用途相同,局部比较独立,局部外观的考量侧重更多,因此超越了产品名称的限定,不仅会不符合专利法对于产品名称限定因素的要求,而且还使得易拉罐罐口盖可以覆盖到非食品领域、非容器领域中,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破坏专利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因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命名方式,在“综合考虑”不够清晰明确的现有情形下,对“易拉罐罐口盖”案例来说,会存在很多争论点,也可能存在专利保护范围不明确、侵权阶段造成认定困难的情况。


如果将名称进行上位,例如使用“罐子顶盖”,保护范围会不会可以覆盖到所有罐形产品?笔者认为:即使使用罐子顶盖进行命名,但在实际进行侵权判定时,产品名称仅是参考的因素之一,需要结合外观设计的图片、产品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以及用途来进行综合考虑,所以保护范围并不会无限扩大。


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图4-2 (冰箱把手)


如图4-2所示的冰箱把手这类局部外观设计可以运用于多种家具中,不局限于冰箱、洗碗机等厨房家电产品,甚至可以是木制家居,橱柜、鞋柜等。使用“把手”的专利分类号最多分布在8-6(把手、球形捏手和铰链),其余零星分布于23-1(液体分配设备)和7-1(瓷器、玻璃器皿、餐具和其它类似物品)、7-2(用于烹调的设备、用具和容器)。用“冰箱把手”与“柜门把手”这两个名称各有优劣,使用“柜门把手”的保护范围更大,使用“冰箱把手”能准确的描述局部外观所应用的产品。如果冰箱把手运用于洗碗机上,笔者认为二者的使用场所、环境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联想,进而将其关联,虽然冰箱与洗碗机的整体产品不相同且不相近,但二者把手的局部外观可以认定为相近。如果冰箱把手运用与鞋柜上,笔者认为二者的所属领域、使用场景差异较大,认定为不相同且不相近的可能性较大。


由此可见,对于整体产品的名称进行上位或者使用下位概念,直接决定该局部外观设计能够引用的产品领域,如果将整体产品的名称进行上位且不脱离外观设计图片的范围的话,局部外观设计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但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稳定性,扩大的保护范围意味着在进行稳定性分析时需要对比大量的其他领域的产品局部,保护范围越大的同时,稳定性也会越差。


4.2含多个设计要点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名称考虑的因素


包含多个设计要点的局部外观在实际工作中也十分常见,例如图4-3的柜式空调面板,在进行局部外观专利申请时,由于需要保护的部分包含了前面板和导风板,在一个局部外观设计中,包含多个设计要点,故没有约定俗成的产品局部名称。


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图4-3 (柜式空调面板 红色涂覆部分不保护)


在实务工作中以下两种命名方式较为常见。


(1)用上位的称呼,尽可能多的囊括设计要点,如空调装饰板。


(2)将最大最显著的设计要点表达在产品名称中,如空调面板。但这种命名方式,限定了产品的面板部分,如果侵权设计将其借用在空调侧面或背面,同时该空调有面板,虽然产品的外观之间能够存在使用联想,但在侵权判定时是否会产生争议?


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图4-4 (循环扇颈部)


如图4-4所示,计划保护循环扇头部与底座的链接处,该部分可以被称为颈部也可以被称为连接部、支撑架,业内对此也没有约定俗成的叫法。这几个名称都表示的是相同的局部,从局部外观相同相近种类的判定来看,叫哪个名称都不影响判定。笔者更倾向于使用“循环扇颈部”,直观体现了局部外观在产品中的应用场景,是作为连接头部与底部的部分。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含多个设计要点的局部外观设计局部的用途,整体需要结合局部所表示的设计、在整体中的位置进行综合考虑,名称对其影响较为有限。


4.3局部具有多种用途的外观设计名称


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图4-5(仙人球空气加湿器)


如图4-5所示,计划保护的是空气加湿器顶部的仙人球,即绿色部分,其他位置不保护。空气加湿器顶部仙人球,在整体产品中起到装饰作用,同时可以容纳电控零部件,顶部可以作为加湿器按键面板。如此多种用途的局部外观,又该如何考虑产品名称?如果有侵权产品使用其局部作为出气口放出湿润空气时,该如何界定是否落入局部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笔者发现,目前局部外观设计的命名方式,根本无法明确限定出这种多用途的局部。这种情况存在多个问题:首先,专利权人无法表达出局部外观设计的所有内容,极有可能无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不利于创新发展。其次,无法明确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如果将所有局部用途均写入简要说明中,保护范围如何界定。最后,侵权阶段中如何判断,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都还需判例的支持。


笔者认为,对于多种用途的局部,在申请时应当将共性功能作为产品名称进行申请,减少使用限定功能或个性化功能的名称,如“加湿器出气口”这类名称会使保护范围限缩在出气功能上,可以使用“空气加湿器顶部”这类比较上位的名称,不限定其功能,在侵权判定中避免被认定为功能不同导致的产品不属于相同相近种类。


五、总结及建议


本文对于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进行了浅析,得出产品名称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起到较关键的作用,对明确产品领域,确定产品分类,界定产品的保护范围均起到限定作用。


本文在在分析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果产品名称过于上位(外观图片支持的情况下),使得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过大,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社会公众对于外观设计的持续创新。而具体到某产品局部的名称的保护范围过小,保护范围受限于整体的产品环境结构,无法对局部微创新进行有效的保护,也将打击创新主体的创作积极性。而且,目前《专利审查指南意见修订稿》中对于产品名称的规定还比较宽泛,笔者例举了一些可能会出现歧义和争论点的情形。


笔者认为,目前《专利审查指南意见修订稿》中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要求,还无法满足诸多复杂情形以及实际专利保护需要。笔者希望后续的《专利审查指南意见修订稿》中,可以就局部外观设计对比判断规则中的“整体观察、综合考虑”的考虑方面作出详细介绍,使得整体设计的侧重点和局部设计的侧重点达到平衡。


笔者以粗浅的知识和浅薄的见识,建议考虑其中一种方式:局部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对产品名称进行适当上位,同时要求专利权人明确写明想要保护的产品,对局部外观设计能够应用的产品进行穷举。限定方式和要求,可以参考GUI中显示屏幕的限定产品。这样由专利权人主动限定种类和领域,减小判定的范围,使整体设计的侧重点比重更大。


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下,专利申请人可以尝试多产品应用同时申请,来克服一些复杂情形带来的问题。优先考虑专利布局来弥补现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不足,在前期布局时多思考,形成设计要点包围布局,并考虑到该设计要点运用在其他产品上的效果,才能在局部外观设计的环境下更好的保护企业外观设计成果。


(原标题: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曾宇璠  曾淑剑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唐晓翀 廉振保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浅析产品名称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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