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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引导地方全面取消专利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

行业
知联社2年前
国知局:引导地方全面取消专利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

国知局:引导地方全面取消专利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行动,累计分四批向全国各地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81.5万件,要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要求申请人主动撤回,截至年底,前三批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撤回率达到97%。”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96号建议答复的函。其中提到,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在引导创新主体提升专利质量的同时,加大非正常专利申请打击力度,制定印发《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引导地方全面取消专利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2021年,组织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行动,累计分四批向全国各地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81.5万件,要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要求申请人主动撤回,截至年底,前三批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撤回率达到97%。


国知局:引导地方全面取消专利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96号建议答复的函


郭爱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发明专利审查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加快专利审批程序,更好推动创新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局深表认同。近年来,我局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回应创新主体诉求,持续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持续优化审查流程,多措并举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一、关于“政策引导鼓励高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申请”


(一)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统筹指导。2019年以来,连续4年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指导各地构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推广应用《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指导地方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组织实施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服务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推动企业、高校、科研组织等创新主体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针对性地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截至2021年底,我国国内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较上年提高1.2件;国内(不含港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发明专利79.2万件,较上年增加11.4万件,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2.3万件,同比增长27.7%,占国内总量比重达到11.9%,较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二)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在引导创新主体提升专利质量的同时,加大非正常专利申请打击力度,制定印发《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引导地方全面取消专利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2021年,组织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行动,累计分四批向全国各地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81.5万件,要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要求申请人主动撤回,截至年底,前三批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撤回率达到97%。


二、关于“合理优化审查程序,有效利用社会资源”


(一)关于融合受理程序和初审程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受理程序的审查范围包括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申请文件的语言是否为中文、申请文件内容的可辨识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要的委托代理情况等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之一在于确定申请日,我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制,尽早确定申请日对申请人至关重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程序的审查范围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有关费用的审查等。其主要作用之一在于避免公布明显违反专利法规定的发明而妨害公众利益。因此,两个程序的审查范围和功能存在很大差别,如将两个程序融合,审查的内容并未减少,对压减审查周期的作用有限。此外,初步审查开始之前还需要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保密审查,当申请文件不满足受理条件而导致无法确定申请日时,两个程序融合会推迟申请人收到相关通知书的时间,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克服缺陷而尽早确定申请日。


(二)关于并行公布程序和实质审查程序。我国发明专利审查采用的是早期公布、请求审查的制度设计。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由我局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或应申请人请求公布;同时,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我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及时促进技术信息传播,同时也给申请人一定时间考虑是否需要公布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十八个月”和“三年”是在平衡申请人和公众利益情况下做出的制度安排,并非审查流程的周期期限,申请人可以请求早日公布申请并请求实质审查,使其发明专利申请更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对于您提到的借助社会检索力量的建议,我局已针对审检分离、检索外包等专利审查新模式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借鉴您的建议,探索利用局外检索力量的可行性。


此外,对于您关心的缩短专利审查周期问题,我局通过适度扩大审查队伍、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开展审查系统智能化升级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查效率。2001年以来,已在北京、江苏、广东、河南、湖北、天津、四川等地设立7个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成为专利审查队伍的重要力量。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审查员检索对比文件的效率,辅助实现精细化审查管理。截至2021年底,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3个月,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18.5个月。同时,还综合运用优先审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等方式满足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批的需求。例如,自2016年起,持续优化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后提交的电子申请全流程审查程序,将从申请到授权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80天以内。


三、关于优先审查制度的调


(一)关于扩展优先审查的技术领域范围。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创新驱动发展,2012年8月,我局发布实施《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8月进行修订,进一步丰富和拓展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的情形,涵盖国家、地方重点发展和鼓励的产业,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热点领域,有转化实施需求和潜在被侵权风险的申请,以及通过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途径向国外提交的申请等。其中对重点技术领域进行的是列举而不是穷举。例如,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推荐,以满足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鼓励优势产业发展的需求;有转化需求的申请人或面临潜在侵权风险的申请人也可以申请优先审查,而不受技术领域限制。


(二)关于为优先审查设置一定门槛。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我局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除优先审查等特殊情况外,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也即“先后顺序”是原则,“特殊情况”是例外,优先审查即属于这种例外情形。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让优先审查渠道为真正有需求的创新主体所用,《办法》中设定了一定的门槛要求,明确了所需提交材料以及形式、途径等。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持续压减审查周期,有序扩大优先审查规模,切实提升广大创新主体的获得感,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非常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结合工作实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5日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96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引导地方全面取消专利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国知局:引导地方全面取消专利申请环节的资助和奖励,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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