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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基康仪器北交所暂缓审议:被问商标、商号是否存在被撤销等法律风险;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胜诉,小放牛被判赔95万元

晨报
知联社2年前
#晨报#基康仪器北交所暂缓审议:被问商标、商号是否存在被撤销等法律风险;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胜诉,小放牛被判赔95万元

#晨报#基康仪器北交所暂缓审议:被问商标、商号是否存在被撤销等法律风险;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胜诉,小放牛被判赔95万元


#开庭公告#


艾欧史密斯状告艺伯希新材料等,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近日,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欧史密斯”)新增1则开庭公告,案由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人/原告为艾欧史密斯、艾欧史密斯(中国)环境电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告为江苏艺伯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案件案号(2021)苏01民初3384号。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江苏艺伯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铝镁合金板研发、生产、销售等。


艾欧史密斯成立于1995年10月,注册资本为4740万美元,经营范围含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特种设备制造等。目前,该公司由艾欧史密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由艾欧史密斯(巴巴多斯)控股公司间接100%持股。(来源:IPRdaily综合乐居财经、天眼查)



#IPO那些事儿#


基康仪器北交所暂缓审议:被问商标、商号是否存在被撤销等法律风险


2022年5月13日,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了2022年第19次审议会议,审议结果显示,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康仪器)暂缓审议。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监测终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同时提供安全监测物联网解决方案及服务。基康仪器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年来研发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共取得44项国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6项。


此次,基康仪器为何会暂缓审议?根据北交所官网公告,此次审议会议的审议意见为:基康仪器需进一步明确与美国基康关于商标、商号权属及其使用范围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情况,是否存在被撤销、宣告无效、诉讼等法律风险;保荐机构及基康仪器律师需结合北京岩土、纽英斯股权转让资金流、公司运营情况等进一步核查北京岩土、纽英斯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与基康仪器存在实质关联关系,是否影响关联方认定及其信息披露。


审议会议上,基康仪器与美国基康之间的独家代理商业模式被问及多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基康仪器表示,公司自产产品在报告期(2019年~2021年)各期的收入占比分别为68.21%、62.59%、63.30%。公司产品类型、所处行业及主要客户的类型特点决定,基康仪器业务开展对基康商标的依赖程度较低。公司拟创立新品牌并已于2022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以申请新的系列商标。若基康仪器的相关商标、商号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可能对公司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基康仪器还表示,在基康仪器和美国基康合作过程中,美国基康通过向公司销售工程安全监测设备或者其机芯而实现获利,不存在品牌使用费等约定。


审议会议上,基康仪器被问及公司既作为美国基康中国独家代理商、又自研并销售同类商品且公司也存在通过北京岩石对外销售产品的商业合理性,基康仪器被要求说明自身产品技术路线与美国基康的差异与区别,是否存在对美国基康产品的仿制,美国基康对发行人自产产品竞争力及业绩持续性影响,是否对美国基康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显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300万股(含本数,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募资将用于智能监测终端产能扩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37调查那些事儿#


美国ITC发布对电池及其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2年5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池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Batterie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244)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初裁(No. 15)部分复审。2021年6月21日,申请方要求发布存在侵权的裁决并发布普遍排除令和征收100%保证金。2021年7月16日,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The 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提交意见,认为只有四家缺席被告存在侵权,并且申请方未能将某些被诉产品的进口、销售或进口后销售与列名被告充分联系起来。2022年3月25日,ITC发布第15号初裁,认为中国内蒙古Darui Development Limited of Yakeshi, China、中国广东Dongguan Xinjito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东莞市芯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Rich Hao Yua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富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aen Trading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萨恩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侵权,其他列名被告不存在侵权,建议发布普遍排除令,不建议发布禁止令。通过查阅案件记录,ALJ决定进行部分复审,复审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地位,并对此前的初裁进行细微修正。


2021年6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初裁(No. 9)不予复审,即认定中国内蒙古Darui Development Limited of Yakeshi, China、中国广东Dongguan Xinjito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东莞市芯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Laipaili Electronics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莱派利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MingYang Creation Electronic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明杨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Rich Hao Yua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富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Runsensheng Trading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润森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aen Trading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萨恩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hengruixiang E-Commerce Co.,Ltd. of China深圳市晟瑞祥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Uni-Sun Electronics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Vmartego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微玛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十家列名被告为缺席被告。


2021年5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 61)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美国Perfect Vape LLC, Oklahoma City, OK的调查并发布同意令。


2021年2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池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Batterie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44)。


2020年12月30日,美国One World Technologies, Inc., of Anderson, SC、维京群岛Techtronic Power Tools Technology Ltd. of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D579,868、D580,353、D593,944),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内蒙古Darui Development Limited of Yakeshi, China、中国广东Dongguan Xinjito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东莞市芯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Laipaili Electronics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莱派利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Liancheng Weiye Industrial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联诚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MingYang Creation Electronic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明杨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Ollop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奥朗普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Rich Hao Yua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富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Runsensheng Trading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润森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aen Trading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萨恩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hengruixiang E-Commerce Co.,Ltd. of China深圳市晟瑞祥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Tuo Y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拓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Uni-Sun Electronics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广东Shenzhen Vmartego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微玛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投资者问#


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贵公司是否有购买亚洲杯亚冠等赛事版权的需求,这是产品链中缺少的一环节。是否可以考虑并购当代明诚,以谋求打造全方位的体育产业国家队。


中体产业(600158.SH)5月13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暂无相关事项。(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局里那些事儿#


关于作品登记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提升作品登记工作效率,推动版权登记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中心”)将于2022年5月10日起实行作品登记网上办理。


自5月10日起,申请人、代理人请按照版权中心作品登记系统提示说明操作,在线填报登记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无需再向版权中心递交或邮寄纸介质登记申请材料(5月10日之前在线提交登记申请仍按原有方式办理)。


由于作品登记实行网上办理以及疫情防控原因,可能会使您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能即时受理审核,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尽力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作品登记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22年5月7日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最高奖30万!河北出台专利奖奖励办法


近日,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办法适用于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河北省专利奖经党中央批准由省政府设立、省市场监管局承办,用于表彰奖励对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表彰名额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优秀奖不超过25项。


该奖紧密结合河北省重大战略需求,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进行奖励。申报专利应具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占据产业链战略高端,已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办法规定,对获奖项目以省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牌、证书,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奖项目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省专利奖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对获得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包含本数)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来源:河北日报)



大连市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服务“一窗通办”正式启动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大连工作站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C区7号窗口投入运行,与已经在该窗口运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大连受理窗口实现“窗口共用、职能对接、业务同步”,大连市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服务“一窗通办”正式启动。至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地方设置的与商标、专利申请服务相关的窗口政策已在大连市全部落地,知识产权服务便利化迈上新台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大连工作站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工作窗口,按照“线上指导、窗口审核、即审即传、即传即过”的操作流程,首次为大连市两家企业提供专利质押登记服务,质押融资金额780万元,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核、当日受理、当日发放《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银行已于当日放款,《大连市商标专利质押绿色通道工作办法》提出的质押登记“一日办结”目标已经实现。


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大连受理窗口已经为4家企业办理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质押金额共计5212万元,商标专利质押总额达到5992万元。(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胜诉,小放牛被判赔95万元


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知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其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晨报#基康仪器北交所暂缓审议:被问商标、商号是否存在被撤销等法律风险;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胜诉,小放牛被判赔95万元”商标及第19179791号“#晨报#基康仪器北交所暂缓审议:被问商标、商号是否存在被撤销等法律风险;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胜诉,小放牛被判赔95万元”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983760号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原告认为被告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小放牛公司答辩称,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同时,被告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需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来源:京法网事)



500万元全额支持!北京知产法院改判涉“威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00年1月,德国威乐公司设立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威乐中国公司,即本案原告),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设计、安装和维修水泵、水泵部件和水泵系统零部件等。威乐中国公司在中国拥有14个分支机构,2016年营业收入即达到10亿元。德国威乐公司自1994年以来便在泵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WILO”商标,并于2005年申请注册“威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商品上。


德国威乐公司许可授权威乐中国公司排他性使用上述全部“威乐”“Wilo”商标并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案证据显示,德国威乐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大量、广泛销售带有“威乐”“Wilo”商标标识的水泵、搅拌器等相关产品,威乐中国公司成立后持续进行相关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其销售的产品类型丰富,覆盖民用和工业用领域,销售数量和金额较大,地域范围较广,经销商遍布全国,“威乐”“WILO”商标、字号在经销商的各种活动中进行了显著的标示和大量宣传。


威乐中国公司起诉主张,江苏威乐公司制造并销售、阳光科宇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对“威乐”“Wilo”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主张江苏威乐公司通过其官网及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持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泵类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对“威乐”“Wilo”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主张江苏威乐公司以“威乐”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20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二、阳光科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三、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威乐”字样;四、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江苏威乐公司负担;五、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六、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万元;七、驳回威乐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本案,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京73民终1191号终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二、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四、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货品展示架及涉案产品包装物、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和宣传品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五、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威乐”字号;六、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七、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知产北京)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人工智能发明人概念在澳大利亚专利裁决中被否决


根据澳大利亚的专利法,人工智能(AI)系统不能成为发明人。该国一些最资深的法官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一致认同这一规定。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认为,根据澳大利亚的《专利法》和《专利条例》,只有企业或个人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


该裁决的影响是,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列为澳大利亚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然而,法院表示,其判决并不排除人工智能系统设计的发明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早些时候,联邦法院的法官乔纳森.比奇(Johnathan Beach)裁定专利法条款并未“将非人类人工智能设备或系统排除在发明人之外”。但澳大利亚专利局局长对该裁决表示反对。于是,联邦法院的全体法官考虑了人工智能发明人的概念。


审理该上诉案的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奥尔索普(Allsop)和澳大利亚最资深的两位知识产权法官尼古拉斯(Nicholas)和耶茨(Yates),以及专利专家伯利(Burley)法官和知识产权国家实践领域小组成员莫申斯基(Moshinsky)法官。


在此案中,美国科学家和技术专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辩称,他开发的机器“DABUS”创造了发明,他有权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转让。然而,联邦法院认为,《专利法》的法定语言、结构和历史以及立法计划背后的政策目标意味着在法定制度内只有自然人能被指定为发明人,这意味着DABUS不能被视为发明人,因此不能授予其输出以任何专利权,也不能将此类权利转让给斯蒂芬.泰勒。


法官们表示:“这并不是斯蒂芬.泰勒对DABUS的输出拥有权利的问题。就《专利法》和《专利条例》而言,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任何人都必须确定这样的发明人,才能根据立法获得专利授权。”


澳大利亚法官表示:“虽然我们非常赞同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的推理,但我们认为本案的任务集中在《专利法》的特定法定语言上,澳大利亚《专利法》在许多重要方面不同于英国的专利立法。”


斯蒂芬.泰勒的论点是专利法允许DABUS成为专利申请的指定发明人并让他从授权的专利中受益,他已在世界各地的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年底,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BoA)裁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指定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因为欧洲专利申请的指定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个地方法院也持同样观点。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立场更为微妙,裁定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但可以额外命名据称对基础发明负责的人工智能系统。(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基康仪器北交所暂缓审议:被问商标、商号是否存在被撤销等法律风险;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胜诉,小放牛被判赔95万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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