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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是服装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附判决书

诉讼
知联社3年前
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是服装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附判决书

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是服装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附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是服装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附判决书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亦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的要件。



案件介绍


本案中,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设计公司)与被告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诗兰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云创设计公司称:


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将名称为《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作品进行备案,数字作品备案号MS20200316121620012876074。其按照《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制成的服装系实用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原告系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商铺销售的服装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剥夺、减损了原告合法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 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卡诗兰公司辩称:


1.原告的作品不属于美术作品,不应受著作法保护;2.被告涉案服装是其独立设计;3.原告涉案服装与被告涉案服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4.被告未接触原告服装;5.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遭受经营损失。



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主张权利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主张权利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核心问题在于《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该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否分离。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亦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的要件。


因此,关于原告是否独立完成《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作品备案证书、样衣制作版单、原告官方微博截屏、Maxrieny旗舰店(天猫)销售截屏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该公司已独立完成《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


关于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和艺术性。服装是一种综合性的艺术,体现了材质、款式、色彩、结构和制作工艺等多方面结合的整体美。从设计的角度讲,款式、色彩、面料是服装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几项重要因素,称为服装设计三大构成要素。


此外,服装设计是诸多应用艺术之一,其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要素和实用功能的统一。服装的设计要素综合体现服装最显著的外观特征,服装具有一定的实用功能。服装是多种构成因素的综合,是服装功能、服装材料和设计技法等的统一,是实用性和审美性的高度统一。(2)以人体为造型基础。服装是附着在人体上的,而人体又是一个运动体,所以在进行服装设计时,必须以人体为设计依据并且受到人体结构的制约,服装设计要更好地塑造人体美。(3)反映社会生活的时代特征。服装是折射人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产物,每一件服装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这件服装所处时代的特征。(4)艺术形式与技术实现的统一。服装设计是艺术与技术、美学与科学的结合体,既具有艺术性的形象思维,又具有工程性的逻辑思维。


本案中,原告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其独特的拼排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给人以时尚与复古的双重美感,具备一定的审美意义。因此,《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


另外,《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之实用功能主要在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作用。该服装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上,通过在黑白波点图案结合太阳裙版型,产生时尚与复古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其作为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


综上,原告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关于判断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从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作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原告《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发布创建日期为2020年4月2日,被告被诉侵权服装最早的订单创建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该时间晚于原告《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发布时间,被告作为服装的经营者,被告能够从公开途径接触到有关该美术作品的相关信息。


判断原告的作品《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与被告的被诉侵权服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从艺术性方面进行比较。将作品《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与被诉侵权服装进行比对。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均是短袖连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带装饰,整体呈现的风格近似。


这种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系《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独创性部分且并不来源于公有领域,故,被告的被诉侵权服装与原告的作品《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构成实质性近似。


在未经合法授权及合法许可的情况下,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附:判决书


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是服装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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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化带之家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是服装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附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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