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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专利重复侵权最高将处罚一百万元!

政策
知联社3年前
汕头:专利重复侵权最高将处罚一百万元!

汕头:专利重复侵权最高将处罚一百万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近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刊登《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全文。其中提到,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专利重复侵权最高将处罚一百万元!


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1月25日


附: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改革,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并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区(县)版权部门依法负责版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依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版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市、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市、区(县)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先行先试】支持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纠纷处理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


支持华侨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华侨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支持华侨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第七条 【区域合作保护】市人民政府推进粤东地区知识产权区域合作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会商和信息共享,建立区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及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联合信用惩戒,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激励、实施与产业化、保护、促进和管理等方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表彰奖励对本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条 【分析评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研究工作,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发布制度,为相关部门、行业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和风险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合规承诺制度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的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维权援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维权援助工作,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


中国(汕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切实履行职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领域内建立起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快速通道,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防范或者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第十四条 【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执法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且该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涉嫌侵权人无法提供证明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是权利人同意收购或者同意侵权人继续销售的除外。


第十五条 【特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一】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赋能纺织服装、玩具创意等特色优势产业,大健康产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打造高端产业集群,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化、标准化、产业化。


第十六条 【特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二】加强农业现代化产业集群的建设,探索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国家农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为牛肉丸、狮头鹅等农业品牌申请专利,为南澳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第十七条 【特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商标注册、作品自愿登记、版权登记、商业秘密保护、域名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方式对老字号、工艺美术、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文艺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特别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加强展会和重大社会活动、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措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法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无法抽样取证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侵权的产品、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措施。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可以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官根据指派或者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对在履行调查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依当事人申请,由案件处理部门指令其回避。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协助调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可以邀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派员协助现场调查取证。相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予以协助。


协助现场调查取证人员对涉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委托执法】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可以委托中国(汕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汕头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禁令】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可以同时申请先行发布禁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认为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


发布禁令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担保。


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禁令的执行。


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解除禁令;因执行禁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发布禁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行政调解】建立先行调解制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先行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三章 司法保护


第二十五条 【行政司法衔接】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建立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九条 【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清单社会公布制度,推动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披露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失信惩戒】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承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资金扶持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一)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的;

(二)拒不履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永久性禁止其参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课程,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 【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或者产业联盟开展专利导航,专利池构建和运营,为会员、联盟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共同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御体系。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或者产业联盟制定知识产权自律性公约,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会员或者联盟成员进行规劝惩戒,并将规劝惩戒情况通报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和维权机制,收到投诉、举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或者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禁令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违法行为,防止损失扩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展会主办方责任】在本市举办展会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必要时可以要求参展方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


参展方未提交书面承诺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展会特定活动,或者可以取消其参展资格。


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认为参展项目侵犯知识产权,参展方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参展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要求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金融保险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和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资产评估、风险预防和质押财产处置机制,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第三十六条 【调解、仲裁、公证】鼓励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依法成立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本市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原创作品保护、保全证据等公证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贸易、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并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专利重复侵权责任】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重复违法责任】侵权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重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展会主办方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展会主办方未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拒不履行行政禁令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拒不履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地理标志侵权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


(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

(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五)销售上述产品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达成和解或调解】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擅自披露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汕头人大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汕头:专利重复侵权最高将处罚一百万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汕头:专利重复侵权最高将处罚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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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专利重复侵权最高将处罚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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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汕头人大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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