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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行业
其言朗朗4年前
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原标题: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目  录


一、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二、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某种业公司、某农资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河南小李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双有商业诋毁纠纷案


五、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布尼迪鞋行、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李红政、李辉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案


七、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八、于锦涛、于永潮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九、上海多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维亚德建材有限公司、杭建林、河北奥泰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十、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一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衡艺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将磁悬浮运用于工艺品及广告展示装置的企业,其发明的磁悬浮工艺品广泛应用于工艺礼品、广告展示品等领域。2006年3月17日,王晓冰与李良清申请了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于2009年9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王晓冰与李良清,专利号ZL200610065336.1。2010年9月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肇庆衡艺公司。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悬浮底座与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大木林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周边设备的开发、销售等。肇庆衡艺公司在经营中发现郑州大木林公司对外销售了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磁悬浮产品。经双方协商,郑州大木林公司2019年3月11日向肇庆衡艺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我公司保证下架在所有电商平台和网络上非法发布和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信息;不再非法发布和销售侵权产品的信息;不再非法制造、发布、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如有违反,同意无条件赔偿50万元。2019年12月,肇庆衡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从郑州大木林公司处又购得了被控侵权磁悬浮音响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肇庆衡艺公司以郑州大木林公司构成重复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郑州大木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郑州大木林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发明专利相同产品构成侵权。郑州大木林公司之前作出的再次侵犯涉案专利承诺赔偿50万元的承诺属于自认,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拘束力。判决郑州大木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郑州大木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郑州大木林公司的承诺书系自愿达成,其内容仅涉及私权处分,不涉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郑州大木林公司再次侵权,双方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肇庆衡艺公司据此提出50万元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司法裁判对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但在我国当前的专利侵权审判实务中,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所获利润不易确定,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且数额不高。这不仅不利于激发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还容易诱发侵权人重复侵权的冲动。而权利人通过和侵权人就重复侵权如何赔偿达成协议,可以对侵权人的重复侵权冲动构成有效制约。相对于事后约定赔偿,现行《专利法》虽未将当事人事先约定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但也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本案通过对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为探索确定合理赔偿数额、解决赔偿低问题作出了有益尝试。


案例二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街村公司)自1997年开始生产“北京方便面”,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广告推广、宣传,使该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金香公司)于2016年起开始在其生产的方便面产品上使用从案外人处受让的外观设计专利,并突出使用“老北京方便面”字样,且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南街村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整体构成近似。2017年,南街村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法院判令麦金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南街村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2019年,麦金香公司仍在生产销售“老北京方便面”,分别被漯河、平顶山、新乡等地的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南街村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麦金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麦金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南街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麦金香公司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继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扩大生产规模,构成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应对其实施惩罚性赔偿措施;综合考虑麦金香公司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销售范围、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的情节,改判麦金香公司赔偿南街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我国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案系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惩治重复侵权、持续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的坚定决心。本案被控侵权人在人民法院已对相同侵权行为作出生效判决并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侵权故意明显。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严惩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二审法院改判麦金香公司赔偿南街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坚持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裁判理念。


案例三

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某种业公司、某农资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育种、研发了“郑麦136” 小麦品种。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益公司)经授权获得了“郑麦136”小麦品种的使用权。某种业公司生产,经由某农资公司销售的小麦种子的外包装标注为“孟麦032”, 但包装袋内盛装的却是“郑麦136”品种。帝益公司以某种业公司、某农资公司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鉴定等方式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查证,认定某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郑麦136”小麦品种,侵犯帝益公司的合法权益,某农资公司未对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小麦种子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亦未提供购买合同和支付凭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某种业公司赔偿帝益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某农资公司赔偿5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维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河南是农业大省,也是育种大省。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不可替代、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新品种培育需要经过多年耐心、细致、漫长的培育过程,培育人付出了艰辛劳动。小麦新品种的研发、育种、销售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审理好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对于规范种子行业经营秩序,推进育种产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氛围,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助力农业强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河南小李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双有商业诋毁纠纷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42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小李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李补胎公司)系一家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公司;谭双有系河南谭双有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从事汽车维修行业。谭双有从2018年9月持续通过新浪微博、博客、百度、美团平台发布了大量有关小李补胎的言论,其中充斥着大量侮辱、甚至辱骂的言论。小李补胎公司以谭双有在微博、抖音等平台上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消息,严重损害了小李补胎的商业信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谭双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谭双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谭双有停止传播并删除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赔偿小李补胎公司16万元。谭双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技术研发以及广告宣传等领域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微博、博客等逐渐改变了熟人社会的交际平台和交易方式,但其并非法外之地。在微博、博客等网络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性的恶劣影响,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审理对于依法打击和惩治利用微博、博客等现代网络平台诋毁他人商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具有良好的震慑作用和引导意义。


案例五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布尼迪鞋行、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中国公司)成立于1995年,在第 25类鞋类商品上享有第1210799号商标“”、第4604867号商标“”、第6169457号商标“”等七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巴布豆中国公司对“巴布豆”相关系列商标进行了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使得该品牌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巴布豆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为儿童服装、鞋、玩具的批发、零售。泉州巴布豆公司的关联公司曾为1210799号“”注册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其在明知巴布豆中国公司及“”系列商标的情况下,仍将“巴布豆”作为企业字号在同一行业使用,并注册、使用www.巴布豆.cc及www.babudog.cc域名,申请注册与巴布豆中国公司系列商标近似的第3191146号商标“”、第1561503号商标“”、第3688561号商标“”等14枚被控侵权商标,与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盛公司)共同生产经营童鞋商品。巴布豆中国公司先后在北京、重庆、郑州、武汉、西安、济南等十余个城市公证取得被控侵权商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作出并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认定泉州巴布豆公司的该14枚被控侵权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裁定对该14枚被控侵权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泉州巴布豆公司与万泰盛公司未经巴布豆中国公司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泉州巴布豆公司将“巴布豆”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和公司域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造成混淆,或者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泉州巴布豆公司、万泰盛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巴布豆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0万元;泉州巴布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巴布豆”字样,停止使用www.巴布豆.cc及www.babudog.cc域名。二审法院经审理,在查明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有力制止和惩治了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故意攀附知名品牌、恶意注册和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企业名称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在查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根据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持续时间确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惩罚幅度,体现了严厉惩治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彰显了对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充分有效保护的鲜明态度,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效果。


案例六

李红政、李辉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刑终100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8年6月以来,李红政等18人以家族成员为纽带,利用李红政以其亲友身份分别注册成立并控制的亿德宏公司、河南沃之盛贸易有限公司和郑州爱可富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销售医疗器械的掩盖下,低价购得来路不明的医用胶片,伪造锐珂(CARESTREAM)、爱克发(AGFA)、富士(FUJIFILM)等注册商标的标识标签、包装和芯片等,通过更换标识标签、芯片、分装等行为进行加工,通过物流公司向各地发货,从中赚取高额利润。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假冒锐珂医用胶片101箱,假冒爱克发医用胶片390箱,假冒富士医用胶片291箱,共计人民币7804864元。经鉴定,自2019年1月至案发,李红政等人销售假冒锐珂、爱克发、富士胶片1338.41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72563元,合计涉案金额13877427元。


2017年年底以来,李辉等10人利用李辉以其亲友身份分别注册成立并控制的北京蓝科宏宇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巨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河南一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在销售医疗器械的掩盖下,低价购得来路不明的医用胶片,伪造锐珂(CARESTREAM)、爱克发(AGFA)、富士(FUJIFILM)等注册商标的标识标签、包装和芯片等,通过更换标识标签、更换芯片、分装等行为进行加工,通过物流公司向各地发货,从中赚取高额利润。2019年8月7日至15日,公安机关先后查扣假冒胶片价值共计人民币862472元,经鉴定,李辉等人销售假冒胶片共计1490525张,销售金额人民币11927032.25元,合计涉案金额12789504.25元。


一审法院以李红政、李辉等28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及拘役,并处罚金合计1524万元。李红政、肖永真、李辉、李亚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严厉惩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刑事典型案例。案件特点:一是假冒医用胶片危害性大,涉案的假冒锐珂、爱克发、富士等全球知名医用胶片系特殊的医疗用品,是医院对人体进行CT等病灶检查结果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涉案人员多,涉案的李红政、李辉等28人利用注册成立的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活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影响面广。三是涉案金额大,公安机关认定李红政等人生产、销售涉案假冒医用胶片共计人民币13877427元,认定李辉等人生产、销售涉案假冒医用胶片共计人民币12789504.25元,总计涉案金额高达26666931.25元。四是处罚力度大,该案分别依法判处2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及拘役,并处罚金合计1524万元。该案的处理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从经济上剥夺了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又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鲜明态度,也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案例七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矿山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单、双梁、桥式、门式起重机等,住所地位于河南新乡长垣市。该公司于2004年7月7日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421755号 “矿源KUANGYUAN 及图”商标。其生产的起重机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占据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持有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公众所认可。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矿山制造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起重机械及配件制造、销售等,规模较小,住所地位于河南新乡封丘县。河南矿山公司以河南矿山制造公司在明知河南矿山公司已取得“矿山”字号的情况下仍然登记与权利人名称极其近似的企业名称,具有侵害名称权、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为由,将河南矿山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河南矿山制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矿山”字样并赔偿损失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南矿山制造公司注册使用仅有“制造”二字之差的企业名称,且其故意利用两者距离较近的便利,在企业宣传中引用河南矿山公司的商标、荣誉,并把自己产品的生产地址写为河南矿山公司的地址,造成混淆,侵害了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河南矿山制造公司赔偿河南矿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立即停止在网络宣传中使用河南矿山公司商标、荣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应与河南矿山公司明显区别。


典型意义:知名企业在遇到“搭便车”和“傍名牌”行为时,可以通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新设企业在选择字号时应该谨慎,应在本地域、本行业内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对知名企业名称、字号进行合理避让。本案作为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企业名称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依法惩治了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企业名称、住所地址以及企业荣誉,以制造市场主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类似搭便车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八

于锦涛、于永潮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266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8年3月起,被告人于永潮伙同被告人于锦涛先后租赁洛阳市伊滨区佃庄镇西大郊村某仓库、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狮子桥村某仓库等场所,购进全自动薄膜封切机、捆扎机等生产设备,雇佣多名女工,未办理任何经营许可证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在上述地点大量生产、储存、销售各种盗版图书出版物获利。2019年3月6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被告人于永潮、于锦涛等人制售盗版图书出版物的上述仓库查封,现场查扣已生产未销售的图书《英语试题解析》《考研英语阅读的逻辑》等44种共计116142册。2019年3月28日洛阳市洛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从洛阳市洛龙区龙祥街智博书店查获被告人于永潮等人销售至此的图书2种共计172册。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从荥阳黑豹物流处查扣被告人于锦涛等人发货被退回的图书1种1059册。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图书属盗印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出版物,或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擅自印刷的出版物,均系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案发前,于永潮、于锦涛等人已通过物流运输代收货款方式销售盗版书籍销售金额共计193069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判处于永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于锦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王志海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于宗鑫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王燕舞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黄亚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张晓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锦涛等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督办案件。教辅图书市场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教辅图书盗版侵权行为阻碍了原创作品的出版发行,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人的利益,极大影响了创新的积极性,扰乱了图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影响文化产业发展。本案被告印制侵权出版物数量多,犯罪数额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通过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加大对被告人罚金刑方面的惩处力度,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九

上海多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维亚德建材有限公司、杭建林、河北奥泰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多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茂公司)获准注册第28039673号“多茂建筑科技”、第280342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维亚德公司)、郑州维亚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维亚德公司)、杭建林、河北奥泰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利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仿冒涉案商标、生产并销售印有涉案商标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经多茂公司举报,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以河南维亚德公司、奥泰利公司、石乐义、杭建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为由,认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不起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复查决定维持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多茂公司遂以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公司、郑州维亚德公司、杭建林、奥泰利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石乐义等人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公司、郑州维亚德公司、杭建林、奥泰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公司、郑州维亚德公司赔偿多茂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杭建林、奥泰利公司赔偿多茂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公司、郑州维亚德公司、杭建林、奥泰利公司赔偿多茂公司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石乐义等人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典型案例。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存,即权利人采取刑事追责方式维权,不影响其继续主张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本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事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的证据质证后依法予以采信,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刑事司法与民事诉讼的良好衔接,对于民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十

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所有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被告人李海兵伙同李亮霞、李亚蝶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购买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收购茅台酒瓶,在郑州市金水区畜牧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第一家属院租赁房屋制造假茅台酒对外销售。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租赁房处将李海兵、李亚蝶当场抓获,并查扣11种伪造的成品茅台系列酒137瓶,扣押制酒的剪切、打包、封瓶、称量、灌装的假酒制作工具和茅台白酒瓶盖、标识、防伪、封瓶材料等制酒配件等。经鉴定,上述137瓶标注有“贵州茅台”文字标识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和已销售假茅台酒价值为2991425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李海兵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50万元;李亮霞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75万元;李亚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活动;扣押在案的汽车、现金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物品没收后销毁;违法所得60.795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力遏制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是全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国享有盛名的白酒生产商,其相关品牌市场知名度较大。本案对犯罪故意明显的李海兵等人在判处实体刑的同时处以高额罚金,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体现了对国内知名品牌加大保护力度的司法决心。有效发挥了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来源:豫法阳光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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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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