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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市场界定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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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市场界定问题刍议

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市场界定问题刍议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素远

原标题: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市场界定问题刍议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反复强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反垄断作为2021年的工作重点之一,足见对该问题的重视以及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专门研究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会议强调,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笔者对于该热点问题进行了一些观察和思考,由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涉及的问题较多而且复杂,笔者选取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相关商品(服务)市场界定问题初步分析,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由于笔者水平有限,资料不全,部分内容未必准确,还请读者见谅。


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认定目前存在障碍


1、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有效性是世界性难题


反垄断在中国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反垄断涉及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反垄断法司法和执法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困难重重,执法绩效并未得到社会认可。


反垄断法来源于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实施反垄断法最严厉的国家,反垄断法的条例也最完善,但是社会各界对于反垄断法的效果仍然非常不满。美联储前任主席艾伦·格林斯潘(Allen Greenspan)曾言:“反垄断领域充满了混乱、自相矛盾和司法上的吹毛求疵,我认为整个反垄断制度都需要予以彻底检讨。”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rook)博士对反垄断法庭审理的观察,法庭并不完全了解市场行为,尤其是在没有设立专门法院或者专门法庭的国家,并且法官还有协调多个目标的偏好,这使得即便在审判过程中也很难为市场参与者指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对于科技巨头反垄断问题更是未得到社会认可。2020年4月14日,美国反垄断协会(AAI)发布《美国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报告。AAI报告发现,用反卡特尔和反垄断法应对高市场集中度问题并不是好的解决办法。负责法律宣传的AAI副主席Randy Stutz说:“保守的法院影响力也对反垄断法适用的这些领域造成了重大限制。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10月发布的《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数字市场竞争的调查》)指出:在过去十年中,规模最大的科技企业进行了数百笔收购。尽管其中许多交易消灭了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但美国的反垄断执法者却没有阻止任何此类交易。参议院反垄断委员会主席科罗布彻和其他部分议员认为美国现行反垄断法过于宽松,她要求对科技巨头们采取更强硬措施。


由于互联网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许多差别,当前的反垄断制度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是否有效难以肯定回答。中国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刚刚起步,执法机关除了对于明显违法的经营者集中未申报的行为进行罚款之外,尚无实质性的反垄断执法行为。司法机关虽然有一些涉及互联网平台经济判决,例如3Q案、微源码诉腾讯案、徐书青诉腾讯案、抖音诉腾讯案、唐山人人诉百度案、李震诉支付宝案、米时科技诉奇虎案、黄文诉滴滴案、王某诉美团等,部分尚未判决,已有判决基本都是原告证据不足败诉,并未有认定任何互联网平台公司存在垄断的在先案例。虽然我们不能认为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本身存在不合理,但是司法判决与政策方向和社会舆论的普遍认识存在背离,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2、中国对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通过科学的规制框架来强化威慑垄断行为,引导平台合法合规经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作为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的法规,对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相关概念、主要原则和规则给出了指引,具体的执行尺度还需要日后的案例才能清晰。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体现了多元价值追求,既要公平竞争又要促进创新,既要制止垄断又要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利益。包括四项原则:(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二)依法科学高效监管。(三)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比较核心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竞争和鼓励创新。


以往主要是三部分人关注反垄断问题,一是产业界,产业界是反垄断法直接规制的对象,自身对于反垄断的关注最高,也会从产业角度提出观点。二是经济学界,垄断问题的理论化源自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学者对此有颇多研究。三是法学界,主要是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专家,他们主要从法学角度和司法案件角度研究反垄断问题。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互联网行业的产业实践,在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本源价值追求之下回顾互联网行业的产业实践(历史发展和趋势),从中完善经济学规律,通过经济规律完善法律,从而指导当前的司法和执法实践。


二、相关商品(服务)市场界定的概念


1、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规定


相关市场界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反垄断法中的特别概念,是判断垄断行为的起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市场界定参见《反垄断法》等法规的具体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2、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四条 相关市场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可以基于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转移成本、跨界竞争等因素考虑供给替代分析。


正如王晓晔教授在《反垄断法》著作中提出的:需求替代是处于消费者反映的考虑。即从消费者眼光来看,哪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地域具有相互可替代性。供给替代是从经营者角度考虑,即一个不销售某种产品的企业,如果在不需要较大的投入进行改造或调整期生产设施,就可以短期内具备生产和销售某种产品的能力,这个企业就可以被视为这种产品的供给替代。供给替代与潜在竞争者有着紧密关系,可以被视为一种潜在的竞争。


笔者认为:相关市场界定需要考虑供给替代,但不应过于强调供给替代(潜在的竞争)。如果过于强调潜在竞争,不仅会导致市场份额这一明显判定指标丧失价值,而且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平台的市场地位不稳固,那么就容易使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陷于不确定不可预测的状态。过于强调潜在的竞争,也容易导致反垄断判断的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与第二步滥用市场地位的认为发生相互干扰,将应在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阶段才应该考虑的因素掺杂到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中,从而导致逻辑的混乱。目前指南在界定相关市场步骤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步骤中,均需要考虑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用户黏性、转换成本、技术壁垒等因素,那么这些相同因素在不同的阶段的考量有什么不同,还需要日后在相关执法和司法案例中进行具体界定和解释。


笔者认为: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步骤中,由于潜在的竞争因为没有实际发生,考虑供给替代(潜在的竞争)应该只是潜在的强竞争关系的可能。潜在的强竞争应当满足服务的同质性、不需要大投入、短时间内能够完成这三项要求,才是可以被考虑的供给替代(潜在的竞争),如果花费很大的成本或者需要耗费非常长的时间或者是具有差异的产品服务,就不应在相关市场界定步骤中进行考虑。


而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步骤中,产品(服务)竞争关系的强弱则需要更细致的分析,并不能仅仅分析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有无,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强弱对于市场支配地位均会具有影响。


三、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概念及特点


为了更好地分析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相关商品(服务)市场界定,我们要认清互联网平台的特点。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给出了定义:互联网平台,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因此,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征:


第一,互联网平台经济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服务业。平台反垄断指南中对于互联网平台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可见,互联网平台本质上是服务业,虽然互联网平台服务可能有各种载体,而且提供各种产品,但互联网平台属于服务业的本质没有变。平台提供的服务,仍然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交互提供便利,并通过平台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交互实现价值和盈利。当然与一般中介服务业相区别,互联网平台借助了网络信息技术。


第二, 互联网平台公司都是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生态企业。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至少含有广告,实现商用化的互联网平台往往都有广告商和用户两个群体。例如美国谷歌和Facebook以及中国的腾讯阿里,都是多边主体交互服务的典型代表。谷歌是以搜索引擎+Android平台(还有chrome OS 和Google Maps)的组合为核心,占据互联网软件流量入口,并通过应用商店Google Store、Google ads、Google play等服务进行盈利。Facebook主要是通过社交平台Facebook+whatapp+Instagram等的组合作为软件应用流量入口,并通过精准广告盈利。腾讯占据QQ+微信这样的应用软件流量入口,通过游戏、广告、金融及投资进行商业变现。阿里巴巴主要是电商平台,阿里巴巴通过自身电商平台+云计算+浏览器+微博+地图等流量入口,并主要通过佣金、广告、金融、云计算等各种方式实现盈利。


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公司并不能仅看其载体形态,更重要是的其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多边属性。硬件公司也可属于互联网平台公司,网络信息技术既包括硬件技术,也包括软件技术,互联网平台的载体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是软件,也可能是硬件,平台反垄断指南并未限制载体的具体形式。比较典型的硬件互联网平台是苹果和小米公司,苹果公司是以iPhone、iPod和iMac等硬件为起点,以ios系统为核心的生态体系,以硬件流量入口作为利基市场,并通过苹果Appstore、苹果pay、苹果music等进行盈利。小米公司通过小米手机、IoT等硬件为起点,以MIUI、应用市场为核心的生态体系,通过应用商店和游戏中心等实现盈利。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市场三者结合形成了平台效应。


第三,互联网平台经济规模效应和边际成本递减的特性,容易成为反垄断法关注对象。如果一个产品或者服务的长期平均价格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逐步下降,这种产品或者服务的生产就存在规模经济,与网络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具有规模经济优势。互联网行业固定成本巨大,边际成本很低,没有地理限制,基于平台研发带来路径依赖,随着规模增加,边际成本降低分摊固定成本从而不断抬高利润。随着不断提高效率和避免重复投资的社会要求,必然带动互联网企业走向规模经济。因此,互联网行业格局必然从自由竞争走向寡头,再从寡头走向垄断。国外的相关领域巨头都被反垄断点过名,IBM在反垄断压力下同意放弃软硬件一体化,允许其他公司为它的计算机开发软件。微软在反垄断压力放弃将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进行捆绑。苹果、谷歌、亚马逊和Facebook在本轮反垄断中被美国、欧洲的反垄断的机构进行调查。中国开始加强了反垄断问题的处理,对于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开始进行了监管,但是目前尚未有结论。


四、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商业竞争形态——维度竞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4条规定: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当该平台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能够给平台经营者施加足够的竞争约束时,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平台反垄断指南给出了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不同方式,但是如何更合理的界定需要剖析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特点,个人认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形态有以下特点:


(一)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总体而言是流量入口和数据变现的组合


基于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双边交互服务的服务业属性,把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以最简单的模型来看,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并不是随意的双边组合,而是分解为为流量入口和数据变现两个市场,流量入口拉着用户,数据变现拉着平台内商家,通过用户与平台内商家的交互实现盈利。


流量入口是指用户搜索信息、解决问题、处理业务的路径,流量入口包括硬件入口和软件应用入口。硬件入口如手机、电脑、电视、VR/AR、车机、OBD、音箱等,特别需要指出的一个硬件入口是云计算,云计算将输入输出设备与计算机主机分离,负责用户交互的输入输出设备在“本地”,负责逻辑计算的主机设备在“云端”,它们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连接,可以改变终端硬件流量入口的地位。软件入口包括操作系统、浏览器、应用商店、社交平台app、搜索引擎、输入法、信息流分发等。


数据商业变现具体可以体现为商业广告、电商、游戏、金融等。虽然有些平台在早期无收入,但是成型的互联网平台必然需要收入支撑,必须有数据变现的方式,否则平台将无法持续经营而倒闭。


流量入口和数据变现通过各种载体和场景来实现,个别场景即是流量入口也是数据变现渠道,这与用户对于该种载体或者场景的使用目的不同发生变化。基于互联网行业作为服务业的本质,通常用户的需求关注成为流量入口,服务商获利需求成为数据变现。当用户更多依赖该场景获取信息解决问题时该场景就更多发挥流量入口作用,如果是用户不紧要的需求但能使服务商获利,则更多的是数据变现的作用。


(二)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形态体现为商业维度竞争


互联网平台竞争复杂而且动态,并不仅仅体现为同业竞争,还有上下游产业间竞争,甚至是跨界竞争,总体上体现为维度竞争关系,这与互联网平台多边市场主体的特性直接相关。


个人认为互联网平台商业维度要看两方面,一是平台商业模式在流量链条阶段,二是看平台服务本身的性质。


1、平台商业模式在流量链中所处阶段。前者流量链条阶段与传统的产业上下游关系比较相似,一般硬件流量入口是软件流量入口的载体,因此相对属于后者上游;底层软件流量入口的载体是应用软件流量入口的载体,因此相对属于后者上游。例如,硬件入口的手机是操作系统的上游,操作系统是应用商店、浏览器等应用的上游,搜索引擎或者输入法应用是电商平台的上游,等等。上游企业通常对于下游企业在入口端具有制约作用,例如作为硬件入口的手机可以通过预装兼容等方式影响操作系统、浏览器的选择等,作为软件入口的浏览器、搜索引擎可以通过屏蔽选择等方式影响下游商业变现的电商游戏等应用服务提供商。


2、平台服务本身的性质。主要是平台服务本身的使用频率、刚需程度和服务复杂程度。流量入口是指用户搜索信息、解决问题、处理业务的路径,因此消费者高频刚需(强交互性)的企业往往容易成为高维度平台,如社交的使用频率高于娱乐,电商的使用频率高于金融娱乐等。高频刚需需求(强交互性)才能成为消费者习惯,低频需求(弱交互性)必然难以形成消费者习惯。这是容易理解的,由于大家每天都需要与人交流,因此必须依赖于社交载体,这样硬件的载体就是手机,软件的载体就可能是微信,这些高频的需求就容易成为流量入口。而购买保险理财需求可能就不是大多数人每天必须的,就难以作为流量入口,但由于金融市场规模大,所以容易成为数据变现的部分。服务的复杂程度需要单独提一下,往往处于流量链下游的互联网平台可能复杂程度高,例如部分电商虽然相对于社交平台的使用频率和刚需程度略低,但是其复杂程度高,是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交汇,所以维度很高。因此,互联网平台服务本身的性质对于商业维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需要具体考虑。例如,即便都是电子商务平台,其商业维度也存在差别,假如没有物流能力或者没有资金流能力(支付功能),就处于低维度,反之,则处于高维度。


(三)维度竞争对应的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


笔者认为,互联网平台公司不仅在同维度市场展开竞争,而且通常向更高维度和更低维度市场进行扩张,即升维扩张和降维扩张,所谓跨界竞争也只是升维扩张或者降维扩张的表现形式而已。需求替代往往体现为同一维度市场内的竞争,供给替代往往体现为不同维度市场间的竞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列举了一些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考量因素:


需求替代考虑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供给替代考虑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转移成本、跨界竞争等因素。


1、同维度竞争的市场结构一般介于垄断竞争市场与寡头垄断市场之间,要重点关注规模效应的临界点。


垄断竞争市场是指许多厂商生产相近,但不同质量的商品市场,是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两个极端市场结构的中间状态。寡头垄断市场是介于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之间的一种市场模式,是指某种产品的绝大部分由少数几家大企业控制的市场。大多数互联网平台经济都是在初期近似于垄断竞争市场,基于不同类型的用户区别竞争,而后为了实现符合其商业属性的规模效应向其他用户群扩展,而导致差异化降低同质化提高,进而转变为寡头垄断市场。


因平台服务功能的商业属性的不同,规模效应的影响并不相同。互联网平台的规模效应对其盈利影响巨大,在实现规模效应之前,互联网平台无法形成多边市场,就只能在单一维度层面进行竞争,实现规模效应后,才能展开多维度竞争。虽然互联网平台具有多种数据变现模式,但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必须跨过能够商业化的最低用户门槛才能考虑商业化,在此之前只通过融资或者企业内部输血才能进行维持。用户规模效应是互联网平台存在的基础,否则就会因为无法商业变现而倒闭。无论是巨头对自身项目的资金支持还是风险投资都必须建立在项目有可能实现规模效应的基础上。竞争者或者潜在竞争者如果不具有形成规模效应的可能,那么不能对于市场领先者的市场地位产生实质影响。


可以参考即时通讯社交、电子商务平台和移动支付三个领域的同维度竞争的案例:


即时通讯类应用开始也是针对不同用户,如MSN针对商务人士,QQ针对学生等,但这种界限是模糊的,之后的发展历程大家都清楚,逐渐统一到QQ+微信。即时通讯类社交应用必须跨不同类型用户才有商业价值,不管是什么用户对于即时通讯的需求是一致的,这是有其商业场景决定的,大家可以想象如果不同类型的手机之间无法通话会是一个什么后果。因此,社交通讯类应用必须实现不同类型用户人群之后,行成巨大的规模效应之后才能实现商业化。因此,社交类应用锁定效果和用户粘性相对较强。腾讯QQ+微信虽然曾经历经OICQ、MSN、飞信、米聊、来往等竞争对手,但仍长期占据即时通讯社交平台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也印证这一点,这些竞争对手一直都没有跨过规模效应的临界点。


电子商务类应用则无需满足不同类型的用户,用户之间的差异很大需求也完全不同,专注于某类用户或者某种品类产品的垂直电商也可以实现商业化,其商业化的门槛相对较低。而且电子商务一般属于低频的弱交互。因此,即使是行业领导者阿里巴巴也一直有很多竞争对手,例如早期的慧聪网、当当、eBay,后来的沃尔玛和亚马逊,以及京东和拼多多等,始终有新的竞争对手进行挑战。由于电商类规模效应差,一般人都会同时使用多个电商平台,难以锁定用户。


支付类的应用类似与社交应用,必须跨不同类型用户、商户和银行才有商业价值,而且还有牌照的门槛属于管制产业。支付平台的价值与用户规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但是受政策管制因素极大影响。阿里巴巴和腾讯大量收购、参股和联盟其他公司,在各个消费场景激烈肉搏,目的都是引导用户通过自家支付工具支付,都是为了获取全场景的消费数据,实现真正的精准营销。虽然该行业门槛很强,但是国家政策的变动将迅速改变行业格局。


2、降维扩张体现为向下游流量入口或者向业务维度更低的市场扩张,将强化低维度市场的竞争或者将潜在竞争转化为实际的竞争。


降维扩张最典型的打法是免费策略,以多维市场打单维对手,互联网平台经济就是免费策略运用最广泛的领域。腾讯推出免费的聊天工具QQ,从运营商的包围中迅速杀出。360推出免费杀毒软件,迅速占据市场领导者地位。当一个市场存在规模效应可能时,如果该行业收费较高,那么就存在被高维度竞争对手颠覆的可能性,高维者居高临下势如破竹。但对于已经采用免费策略的市场(多边市场的某一维度)其市场门槛就会抬高,那么其他竞争对手进入的难度就相对较大。


又例如,金融服务属于电商服务和社交服务的上游。微信推广微信支付的成功,体现了支付行业在互联网时间窗口下的实际竞争的加强。支付宝的出现早于微信支付,但是微信支付凭借更流量上游+更高频的软件流量入口微信,利用微信红包在较短时间内就打破了支付宝当时的市场垄断地位。此外,微信通过给合作伙伴美团、拼多多和京东引入微信流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阿里系电商的市场占有率。但是,降维扩张必须考虑时间窗口期、消费者习惯等因素,潜在竞争与有效竞争之间有时的并不容易逾越。


3、升维扩张体现为向上游流量入口或者向业务维度更高的市场扩张,将强化高维度市场的竞争或者将潜在竞争转化为实际的竞争,但通常难度很大而不应在界定相关市场中进行考虑,甚至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


谷歌作为搜索引擎平台,收购和发展Android平台,在操作系统这一层面对高维度对手微软成功发动攻击,利用微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疏忽,打破后者在操作系统层面的垄断地位。再如,阿里巴巴作为电商公司,通过收购UC浏览器反向获得移动互联网入口,在软件流量入口层面取得突破,打破百度搜索引擎在PC时代软件流量入口的稳固地位。google推出谷歌眼镜等硬件,就是向苹果抢夺新硬件流量入口。Facebook在vr/ar技术上的押注,也体现了其意图对苹果和谷歌升维扩张的意图。


互联网平台公司升维扩张一般通过并购方式,而且需要高维度市场对手在战略判断上出现失误。谷歌收购Android,Facebook收购whatapp,BAT的大规模投资都提现了目前大型平台更喜欢通过投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互联网平台公司在硬件和操作系统层面的升维扩张较少,特别是操作系统,无论是PC时代的windows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ios和Android都没有中国企业的地位。不过这也容易理解,互联网技术发端于美国,早期技术是半导体技术,而中国至今在半导体基础技术上还未完全突破,中国互联网公司要进入技术性较强的上游操作系统,整体产业链的实力仍然不足。


五、互联网平台经济维度竞争的相关要素作用的差异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给出了许多考量因素,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确实多要素的有机融合,但是最主要的因素的资本、技术、数据和人才,四者发挥作用并不相同,共同构成了市场壁垒。人才起的作用最大,但是因为不确定性太大,既难以进行分析,而且也无法通过反垄断法处理。因此,只能分析相对客观的资本、技术、数据三个因素。总的来说,流量入口争夺方面,资本发挥的作用较大。在商业变现方面,数据的作用更大。技术在中国互联网行业中的作用比较微妙。个人在这里尝试分析一下这三种因素发挥作用的异同:


1、流量入口争夺方面,资本发挥的作用较大。


中美互联网行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最成功的,但中美互联网行业的侧重不同,观察中美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历程,美国主要是0到1,原创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更多,中国主要是1到N,更多的将美国的互联网模式中国化。中国互联网企业要完成1到N,其中营销与市场扩张的作用大,需要巨大的资本,相对于技术,资本在中国互联网企业扩张中起到更加关键作用。前期巨大的固定成本使得互联网公司在达到规模经济之前时刻都处于危险境地。许多互联网公司都是因为资金问题而倒下,即使是那些现在成功的巨头曾在早期最困难的问题也是融资问题,阿里巴巴和腾讯都曾经因为资金不足的问题曾陷于绝境。因此,中国反垄断分析中要注意资本因素,特别要注意风险投资基金在其中发挥的特殊作用,其中软银、红杉、经纬、高瓴、纪源、华兴、老虎等风险投资基金对于行业格局的变化均发挥巨大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风险投资,就没有今天的互联网行业。


2、技术发挥的作用与互联网平台的功能及载体有关。技术性较强的互联网平台是硬件入口平台和操作系统平台,技术性较低的互联网平台是应用软件平台。硬件流量入口互联网平台公司(例如苹果等)涉及复杂的工业技术,还涉及半导体等关联产业,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操作系统互联网平台(例如Android平台)的技术门槛也很高,而且由于应用开发者需要基于操作平台进行开发,技术发挥的市场壁垒作用就会非常显著。但是,大多数应用层面互联网平台的技术通过资本可以解决,即通过收购技术公司和科技人才,可以在短时间内填补技术的不足,提供类似的产品及服务。但目前由于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公司建设数据中心的成本已达到千亿量级,技术门槛也在提升。


3、在数据变现阶段,数据发挥作用最大,形成市场壁垒。现在进入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时代,这些都需要依靠数据作为支撑。甚至货币等财产都采用数据形式,人们的各种活动都借助于网络并以数据的形式保存下来。数据沉淀下来成为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核心资产。例如美国互联网巨头Amazon主要的利润来源就是云计算,云计算是基于大数据的运算盈利的。巨量的数据是应用软件层面的互联网平台阻碍其他竞争对手进入的关键手段。


六、总结


互联网平台经济本质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服务业,都是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生态企业,经济规模效应和边际成本递减的特性,容易成为反垄断法关注对象。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要考虑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商业模式总体而言是流量入口和数据变现的组合,商业竞争形态总体上是维度竞争,进行替代分析时既要考虑同维度竞争的需求替代,也要考虑跨维度竞争,主要是考虑降维竞争带来的供给替代。在进行替代和支配地位认定分析时,区分资本、技术和数据等不同要素在不同阶段发挥的作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素远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市场界定问题刍议(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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