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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八个问题探讨!给中国产品制造商的入门介绍

深度
阿耐5年前
“美国产品责任法”八个问题探讨!给中国产品制造商的入门介绍

“美国产品责任法”八个问题探讨!给中国产品制造商的入门介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Trent S. Dickey 、Beth S. Rose 、William R. Stuart III

原标题:美国产品责任法 :给中国产品制造商的入门介绍


中国公司正越来越多地考虑直接在美国扩展其运营。2019年11月22日,IPRdaily曾发布过中国公司在美国经营需要注意的问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分享了中国母公司决定如何及在何处设立美国实体时候需考虑的部分要素及步骤。而本文旨在概括介绍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帮助在美国市场出售产品的中国产品制造商更好地理解他们在美国诉讼中可能要承担的责任。文章将重点讨论“法官在诉讼案件中使用的产品责任法”等八个问题。


引言


这篇文章旨在概括介绍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帮助在美国市场出售产品的中国产品制造商更好地理解他们在美国诉讼中可能要承担的责任。文章将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 法官在诉讼案件中使用的产品责任法;


● 产品责任诉讼请求的类型和必要证明;


● 产品责任诉讼请求中可能使用的辩护策略;


● 那些分销链内的实体在产品责任诉讼案件中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 管辖权;


● 赔偿的一般原则;


● 损害赔偿;


● 早期争议解决方案选择。


适用的法律


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是指因产品导致的个人伤害或财产损害提出的诉讼请求。美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取而代之的是,美国50个州,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律内容。有些州有具体的产品责任立法(即法规),作为产品责任诉讼案件的准则。而其他州则使用普通法(司法先例〉作为产品责任诉讼案件的准则。因此,能做到对诉讼地所在州选定的法规规则(在决定哪个州的产品责任法适用时使用的规则)和适用州的产品责任法都很熟悉,是非常重要的。


产品责任诉讼请求的类型和必要证明


产品责任诉讼请求通常有三类:过失、严格责任和违反担保。


过失:


过失是指因未能履行避免伤害的一般注意而违反注意义务。产品制造商有义务为任何可预见使用他们产品的人提供无缺陷的安全产品。这项注意义务包括在产品设计、制造和警告上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要证明基于过失的产品责任诉讼请求,原告必须证明:(1)基于制造商未能采取理性人会在类似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而违反注意义务,以及(2)这个违反行为使产品变得不安全,进到导致受伤事件。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导致伤害而施加的责任。与过失诉讼请求不同,原告可在不做出过错判定的情况下证明严格责任。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1)制造缺陷;(2)设计缺陷;(3)未能提供警告。

 

原告可通过证明产品没有遵守设计规格或性能标准,或者产品与同一产品线的相同单元有实质性的差异,而这个差异有导致原告受伤,进而证明有制造缺陷。


原告可通过证明考虑了所有合理可预见的用途和更安全的替代设计,这个设计不合理地使产品很危险,进而证明有设计缺陷。这类诉讼请求通常一定要有专家来证明。在证明设计缺陷时,常被用到的两项测试是“消费者期望测试”和“风险/实用测试消费者期望测试来证明,当一般消费者按产品规定用途或合理可预见的方式使用产品时,产品是否有按照所期待的方式履行其性能。如果产品的性能与预期相同,则没有缺陷。风险/实用测试可评估产品的好处是否大于产品设计固有的危害风险。如果好处大于风险,产品则没有缺陷。在辩护设计缺陷诉讼请求时,行业标准可能会有很大帮助。在一些管辖区,能说明产品是“非常先进的产品”(产品符合在设计产品时与特定行业相关的现有技术专业和科学知识)的证据可能是积极辩护。


未能提供警告诉讼请求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在离开制造商处时没有充分的警告、使用说明或产品标签,而没有充分的警告也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卖方不被要求提供己知危险的警告,而且要假定警告会被阅读和遵从。


违反担保:


合同法是担保诉讼请求的准则。在谈论产品责任时,担保是指保障产品在履行其性能时会以特定方式或达到具体标准。产品担保有三种:(1)明示担保;(2)适销性默示担保;以及(3)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默示担保。被各个川采纳的《统一商业法典》是产品担保的准则。


书面合同的明示语言,卖方对事实的确认或承诺,卖方的产品描述,或者产品样品或模型,均可构成明示担保。默示担保从法律上来讲是默示的。适销性默示担保保障产品满足最低的质量安全标准。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默示担保保障产品符合购买者的特定用途。为了证明违反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告必须证明违反担保行为和原告有因此受伤。


产品责任诉讼请求的辩护


辩护产品责任诉讼请求常用的策略包括:缺少产品识别,产品在离开制造商的控制后有实质性的修改(而这个修改导致受伤事件),不可预见的产品错误使用,时效法规(按照适用州的法律要求,原告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内提出诉讼请求,否则会被禁止提起诉讼〉,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无法按照产品的一般规定用途将其做成安全的产品),承担风险(即使知道有危险,还是在知情情况下自愿使用产品),产品的错误使用,干预过失,以及未能减轻损害。


分销链


分销链内的所有当事人可能都要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伤害负责。这包括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组装或安装产品的那一方、产品的批发商、产品分销商和出售产品的零售店。


对人管辖权


对人管辖权是指法院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权力。要在特定州提出起诉,法院必须对公司有对人管辖权。对人管辖权可是一般的或特定的。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法院仅在公司在某一特定州有持续的实质性联系,足以使公司的家在这个州时,才对这家公司有一般管辖权,而这个家几乎总是公司注册成立的地方或其主要营业地。若存在一般管辖权,不管诉讼请求的性质是什么,法院都有管辖权。考虑到这项标准的特性,美国法院一般不大可能确立对中国产品制造商的一般管辖权。


对中国产品制造商的管辖权更有可能是基于特定管辖权。当国外制造商与针对问题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审理州有“最低联系”时,法院便对该制造商有特定管辖权。举例来说,当国外制造商“故意使自己利用特权”,在那个州开展业务时,便存在最低联系。是否存在特定管辖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会根据制造商在其产品在美国销售的参与程度来决定。


中国产品制造商可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在给定州使用特定管辖权的风险,例如:


● 避免在那个州做市场营销或广告;


● 避免在那个州招揽业务;


● 不要在那个州注册营业;


● 不要在那个州保持实体存在(比如没有办公室或雇员);


● 不参与那个州的产品分销;


赔偿


赔偿条款常被列入制造商和零售卖方签订的美国产品销售协议。这些赔偿条款通常要求一方当事人(赔偿方)就具体的责任或损失支付或补偿另一方(受赔偿方),经常包括提供或支付受赔偿方的法律辩护费用的义务。虽然原告很难在美国法院获得对中国产品制造商的管辖权,大型中国产品制造商常会履行赔偿协议一不管是什么样的管辖权,作为他们美国经营策略的一部分。制造商应该仔细审阅所有适用的赔偿条款,在合同谈判期间删除会使制造商须承担美国分销商自己的过失或过错导致的责任的语言。不过,很多美国超大型零售商确实会坚持有这样的条款。更进一步地,即便没有合同赔偿条款,零售卖方也可因普通法赔偿(当这位零售商完全没有过错)或分担(要求制造商支付其应分担的责任额)主张诉讼请求权利。

 

中国产品制造商和美国分销商之间的一些协议包括在中国可执行的仲裁条款,也因此可使中国制造商即使在美国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须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被产品致伤的人可寻求两类产品导致的损害赔偿:补偿性和惩罚性。补偿性损害赔偿由经济损害和非经济损害组成。经济损害是指产品导致的经济损失,可包括过去和未来的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用、收入损失、财产损害和其他自付费用。非经济损害是指产品导致的精神损失,可包括痛苦与创伤、精神痛苦、失去生活乐趣、担心未来疾病以及配偶失去爱和感情。


惩罚性损害赔偿要求判定制造商在做出这些行为时有恶意、有重大过失或有故意忽视己知安全风险。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裁决通常比补偿性损害赔偿高很多,而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降低赔偿金额。美国的损害赔偿裁决在全世界都属于比较高的,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经常是不可执行的。


早期争议解决方案


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非常贵,把握也不大,还要花好几年的时间才能解决。因此,一定要考虑早期争议解决方案。这条途径可缩短诉讼时间,消除风险,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诉讼支出。我们曾借助法院实施的早期解决方案计划和无法律约束力的私人调解,成功解决了很多诉讼案件,也可就如何好好利用这些资源高效解决诉讼,为在美国出售产品的中国产品制造商提供指导。对于所有诉讼来说,在诉讼早期咨询律师事务所是非常重要的。在辩护时有很多非常重要的早期程序性截止日期,若没有及时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会被视为放弃。


延伸阅读(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中国公司在美国经营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Trent S. Dickey 、Beth S. Rose 、William R. Stuart III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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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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