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国知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附全文)

产业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国知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附全文)

国知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附全文)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


IPRdaily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出修改。


国知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附全文)


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要求,为了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置于第三条。


四、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


六、删除第九条第(四)项。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受理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协商一致、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等社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我声明制度,一经使用在华保护的产品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则视其自我声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要求。”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执行。”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侵犯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十六、增加“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

(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作为第三十四条。


十七、增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议,并予以裁定。裁定予以撤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裁定不予撤销的,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作为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27日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在华使用,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中国以外生产、已受原产国或地区注册保护并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在中国保护(简称“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和变更撤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


(一)中文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也可是“约定俗成”的名称;

(二)原文名称,是指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名称;

(三)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第六条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申请,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第八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


第九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需提供以下中文书面材料:


(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在华联系人、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机构出具的产地范围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检测报告:原产国或地区出具的,证明申请产品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的检测报告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七)其他辅助证明资料等。


第十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

(二)保护的产地范围;

(三)产品属性及其生产工艺过程;

(四)质量特色,包括产品的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等;

(五)知名度,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度与贸易销售情况;

(六)关联性,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自然或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描述等。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结论分为予以受理、需要补正和不予受理三种。


(一)予以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报,并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书面反馈补正意见。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补正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织形式审查;

(三)不予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受理公告异议期为60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受理之日起计算。异议期内,国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异议内容包括:异议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异议的原因及证据材料等。异议应当以中文书写,签字或签章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后,及时将异议内容反馈申请人。异议由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定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审议后裁定。


第十五条 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第十六条 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第三章 技术审查与批准


第十七条 受理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协商一致、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产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技术审查专家组由5人或7人组成。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时,申请人应当邀请熟悉该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人员参加,技术审查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需要整改和不予通过三种。


(一)审查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批准公告,依法予以保护;

(二)需要整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书面反馈整改意见。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整改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组织技术审查或技术确认;

(三)不予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


第四章 专用标志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其标注的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的信息相符。


第二十二条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等社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我声明制度,一经使用在华保护的产品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则视其自我声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应当以中文向社会公布其产品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措施,对其名称、质量特色、专用标志使用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施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三月底前,申请人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当年的管理措施和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在华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护、变更及撤销


第三十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享受同等保护。


第三十一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侵犯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技术要求、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或社团名称、地址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应在9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技术审查合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

(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


第三十五条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议,并予以裁定。裁定予以撤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裁定不予撤销的,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还应当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国知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附全文)

生而不凡!2019年中国“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榜单揭晓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国知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附全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10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70+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湾区知识产权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296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3291.html,发布时间为2019-11-29 09:53:24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