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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

产业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开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的通知


9月3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的通知。通知提到,为积极收集和认真论证社会各界提出的保护诉求,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现以调查问卷方式,就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修改内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


关于开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的通知


为积极收集和认真论证社会各界提出的保护诉求,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我协会现以调查问卷方式,就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修改内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调查结果将通过合适的途径传递给相关立法部门,以推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程,为进一步完善修改方案提供重要支撑。


一、问卷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问卷包括两套,分别面向医药(包括医疗器械)类创新主体,以及非医药(包括医疗器械)类创新主体。创新主体包括企业、个人、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等。


二、问卷填写时间


两套问卷回收均从即日起,截止时间亦均为2019年9月20日24:00。


三、填写问卷的方式


填写方式包括线上填写和线下填写两种。


(一)线上填写方式


医药(包括医疗器械)类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请填写“药品专利制度修改调查”

(https://www.wjx.cn/jq/44912891.aspx)问卷。


非医药(包括医疗器械)类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个人,请填写“专利法及细则修改调查”(https://www.wjx.cn/jq/44901441.aspx)。


(二)线下填写方式


各单位、个人可以下载上述两套问卷的word文本并进行填写。具体方法为:点击“查看原文”后,在打开的网页中下载相应问卷,并加以填写。Word版问卷填写完毕后不需要盖章,可以直接发送给我协会相关工作联系人邮箱:liwan@ppac.org.cn。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2019年9月2日


联系人:李婉,010-62158711,liwan@ppac.org.cn


附件:1.关于开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的通知(盖章扫描件)

2.2019药品调查问卷

3.2019专利法及细则通用调查问卷



附件1:关于开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的通知(盖章扫描件)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专题”调查问卷


附件2:2019药品调查问卷


药品专利法律制度调查问卷

 
首先感谢您参与我们的调查。2018年12月23-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中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药品,给予专利期限补偿。为了深入调研我国药品产业现状及需求,现开展此次问卷调查。您的回答非常重要,将为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问卷中涉及的企业个体信息仅仅用于问卷整体结果的分析,我们会严格保密,不会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 您所在单位的性质(请划√)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其他__________

 
2. 您所在单位主要产品类型(可多选)

□化学药□中药□生物药□医疗器械

如多选,请描述各类型占比_________

 
3. 您在单位内的岗位(可多选)

□研究开发□药品注册□知识产权管理□其他(请说明)_________

 
4. 如果您所在的单位生产创新药,请问新药品种的数量?________对应专利有多少项?______________
 

5. 您所在单位的药品专利大多集中在以下哪些方面的创新?(可多选)

□新活性成分□包含新活性成分的组合物□新剂型□新晶型□新制备方法□新适应症□新包装材料□新给药方式□新中药组方□其他(请说明)_________

 
6. 您所在单位大约拥有多少项有效药品专利?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化学药,基础性的新活性成分及其组合物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制备方法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用途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

关于生物药,基础性的新活性成分及其组合物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制备方法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用途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

关于中药,基础性的新活性成分及其组合物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新的中药组方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制备方法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用途专利大约有多少项?______

 
7. 第6题所涉及各项专利中:

2019年即将到期专利大约有多少件?______

2020年即将到期专利大约有多少件?______

2021年即将到期专利大约有多少件?______

2022年即将到期专利大约有多少件?______

2023年即将到期专利大约有多少件?______

2024-2028年即将到期专利大约有多少件?______

 
8. 您是否了解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是□否

 
9.如果拟在我国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您认为应当适用于哪类药品?

□化学药□生物药□中药

 
10. 如果第9题选择化学药,请进一步选择适用于哪类化学药: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

如果第9题选择生物药,请进一步选择适用于哪类生物药:

□新型生物药□改良型生物药

如果第9题选择中药,请进一步选择适用于哪类中药: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

 
11. 如果第9题选择化学药,您认为应当对哪类专利给予期限补偿?

□新的活性成分及其组合物专利

□已知活性成分光学异构体

□已知活性成分成酯

□已知活性成分成盐  

□中药组方专利

□新剂型

□新给药途径

□制备方法专利

□用途专利

□其他_________

 
12. 如果第9题选择生物药,您认为应当对哪类专利给予期限补偿?

□新的活性成分及其组合物专利

□制备方法专利

□用途专利

□其他_________

 
13. 如果第9题选择中药,您认为应当对哪类专利给予期限补偿?

□新的活性成分及其组合物专利

□中药组方专利

□制备方法专利

□用途专利

□其他_________

 
14. 您所在单位申报药品上市过程中,临床试验时间平均多久?_________审批时间平均多久?_________

 
15.如果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您认为应当采用哪种方式计算补偿期限?

□临床试验时间/2 +审批时间(目前美国采用此种方式)

□药品上市许可日-专利申请日-5年(目前欧洲采用此种方式)

请简述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您认为:仅针对“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的,才将临床试验时间计算在补偿期限之内,若这样规定是否合理?(据了解,韩国仅将在本国开展临床试验的时间计算至补偿期限内,美国则不存在类似规定)

□合理  □不合理

请简述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您对此条款溯及力问题,您认为应采用以下哪种方式?

□仅适用于草案生效后才申请上市的药品

□适用于草案生效后已上市并且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所有药品

□仅适用于草案生效后才获得专利授权的药品

 
18.您对我国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有何其他意见和建议?


附件3:2019专利法及细则通用调查问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调查问卷


首先感谢您参与我们的调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于12月23-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配合立法机关推进专利法修改进程,加快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准备工作,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修改的内容进行了研究。经前期研究,部分涉及专利质量提升、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的回答非常重要,将为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问卷中涉及的企业个体信息仅仅用于问卷整体结果的分析,我们会严格保密,不会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您所在单位的性质(请划√)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其他__________


2、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范围(请划√)


(1)复审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


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专利申请中的明显缺陷,很多国家都对专利局的依职权审查作出规定。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可依职权审查的具体情形。根据实践,有建议认为这一重要规则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即在实施细则中对复审依职权审查的情形作出规定,主要包括的情形有“(一)申请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对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进行审查的;(三)申请相对于已告知过请求人的证据基础上变更的组合方式,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四)申请存在足以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予以驳回的缺陷的;(五)申请存在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


您认为在细则中作上述规定是否合理?还有哪些情形应纳入依职权审查范围?


□合理     

□包括的情形可进行调整,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

 
(2)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


与上述复审依职权情况类似,建议在实施细则中对无效宣告依职权审查的情形作出规定,主要包括的情形有:“(一)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的;(二)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审查的;(三)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相对于请求人提交证据的变更的组合方式,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四)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存在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


您认为在细则中作上述规定是否合理?还有哪些情形应纳入依职权审查范围?


□合理     
□包括的情形可进行调整,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

 
3、关于明显不当授权专利的撤销程序(请划√并填写内容)


实践中存在个别专利明显授权不当,明显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及时纠正此类错误同时减轻公众请求无效宣告的负担,有建议引入对不当授权专利的自行“纠正”程序,即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该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更正该授权决定,重新进行审查。您对此种建议有何意见?您认为此建议的适用情形是否合适?


□适用情形合适          
□适用情形不合适,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适用情形外,您的其他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完善(请划√并填写内容)


为提升专利质量,使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更好的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服务,拟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中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进行完善,具体涉及以下两点:


(1)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


目前的相关规定为:“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考虑将评价报告侵权纠纷中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修改为“双方当事人”,由此,对于请求作出评价报告的主体也需要做相应扩展。您认为将请求主体扩展到“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诉侵权人”是否合适?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将其扩展到“任何人”?


□应扩展到“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诉侵权人”          
□应扩展到“任何人”

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作请求的时间


目前的规定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将申请人提出此请求的时间提前至“申请日起”,以便申请人与公众尽早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了解专利稳定情况(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相应修改为“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


□有必要          
□没必要,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关于专利保护客体(请划√并填写内容)


当下新领域、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对专利保护客体进行扩展?


□有必要,应增加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创造

□有必要,应增加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有必要,应增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没必要,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请划√并填写内容)


为提升专利质量,规范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使用行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拟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为使该修改条款落到实处,拟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编造、伪造、抄袭、拼凑、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一经发现,应当对该专利申请予以驳回;该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当更正该授权决定。任何人认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您认为此规定是否合适?您认为实践中有哪些情形适用于此项规定?


□合适          
□不合适,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认为此规定实践中的适用情

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您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有何其他意见和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来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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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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