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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站抢注B站「哔哩哔哩」商标,用于充气娃娃!B站上诉被驳回

行业
知识产权界6年前
A 站抢注B站「哔哩哔哩」商标,用于充气娃娃!B站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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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A站抢注“哔哩哔哩”成人用品商标 B站上诉被法院驳回


据知名博主@首席内幕管爆料,A站抢注哔哩哔哩商标用于制作飞机杯、夜壶、充气娃娃、避孕套、坐便器、振动按摩器等,于是B站上诉但被法院驳回,而且承担案件受理费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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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日前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运营哔哩哔哩弹幕网的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前述商标的裁定,并判定其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该案一审结束,法院驳回了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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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赛瑞思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家由AcFun视频网的运营方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持有的子公司,于2015年04月14日申请了一个名为“哔哩哔哩”的商标,国际分类为第10类,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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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商标网站数据显示,赛瑞思动申请的这一商标用途为:


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卧床病人用尿壶;大便座椅;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


对于此事,原告上海幻电方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一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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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所运营的哔哩哔哩(bilibili)弹幕视频网站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哔哩哔哩(bilibili)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品牌。


二、“bilibili哔哩哔哩”为原告首先独创并使用的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先申请了“bilibili哔哩哔哩”商标,并在使用过程中与原告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原告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


三、诉争商标系第三人恶意抢注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裁定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四、诉争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以及对该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五、第三人恶意抢注原告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对此,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注册商标


本案中,原告在评审及诉讼中提出诉争商标侵犯了其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不仅要审查诉争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还需要审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除非现实中存在相反的证据,否则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USB闪存盘”等商品、第41类“培训”、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既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又不存在交叉检索的情形,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尽管诉争商标“哔哩哔哩”与引证商标一、二、三“bilibili”在文字呼叫方面相似,但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款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本案中,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知名服务名称以及对该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根据原告在评审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其经营的“哔哩哔哩”网站(www.bilibili.com)为我国大陆用户社区一家综合性弹幕视频网站,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其“哔哩哔哩”和“bilibili”相关标识可以认定为在先使用并一定影响的商标和服务名称。但该知名商标和服务名称据以知名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服务的内容、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条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系针对诉争商标的标识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而言,而非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诉争商标为中文“哔哩哔哩”,其标识本身及文字含义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系商标法体系中的原则性条款,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与其有关的具体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因此,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如果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中的某项原则性内容,则应当以商标法中该原则性内容所对应的具体条款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此外,原告所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亦非当事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在被告及本院已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作出评述的情况下,对于原告依据该条款提出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评述。


基于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游迅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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