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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最高院改判“东风案”——“贴牌加工”的商品不在国内销售便不侵权吗?

法律
豆豆7年前
再议最高院改判“东风案”——“贴牌加工”的商品不在国内销售便不侵权吗?

再议最高院改判“东风案”——“贴牌加工”的商品不在国内销售便不侵权吗?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文侠   陆穗峰

原标题:“贴牌加工”的商品不在国内销售便不侵权吗?


近来由贴牌加工引起的商标纠纷逐渐成为热点话题:有人认为“侵权”、有人则认为“不侵权”;各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那么“贴牌加工”的商品不在国内销售便不侵权吗?


近日“东风”案改判、今天看到《听“东风”案代理人讲最高法改判心路历程》,主要观点为:贴牌产品全部外销“在我国境内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便不是侵权行为(以下简称“不侵权”);读过之后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遂作是文、请大家指正。


一、商标的使用——并无区域限制


商标的使用见诸《商标法》(2013年修订版,下同)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众所周知商标就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将商标贴在商品上的目的就是“识别商品来源”;


应当注意的是:“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并无区域限制、更没有局限在中国市场内;


二、“商品上使用”属于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条款表达得很清楚:商标的使用范围局限在“商品上”——即:“商品之上”或“商品的外包装”上;不是在“交易文书”上、也不是在各种展会或广告宣传中,更不是在“市场上”……


因此,在“商品上使用”商标只能理解为:通过张贴、印刷等手段,将商标标识附着在商品上;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一样,都是商品制造过程中的“贴标”行为;


由此可见,无论“贴标”是不是“商标性使用”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未入市场也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伪造”,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


“伪造”与“擅自制造”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的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其共同特点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些“注册商标标识”显然还没有用在商品上、更没有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业已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伪造或擅自制造”商标之后、再进一步贴到产品上却不侵权了,这岂非咄咄怪事?


四、应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东风”是上柴公司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未经上柴公司的许可、常佳公司造出这些商标标识已属侵权,将这些侵权标识贴在产品上更是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常佳公司“贴牌加工”虽然侵权、但产品全部外销,没有让上柴公司蒙受“实际损失”、可以“不予赔偿”。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文侠   陆穗峰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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