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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手册」能否作为公开出版物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机构
豆豆7年前
「产品使用手册」能否作为公开出版物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产品使用手册」能否作为公开出版物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答疑解惑︱“产品使用手册”能否作为 “公开出版物”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因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公知公用的现有技术不仅包括在国内外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技术,也涵盖了所有以出版物形式公开的技术方案。那么随产品销售而附赠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呢?


案情简介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共同拥有专利号为ZL 20041000****.9,名称为“登记桥辅助支撑装置和带有该装置的登机桥及其控制方法”中国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是2007年8月22日。


2011年2月21日,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以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和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森中山公司)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实施了“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和带有该装置的登机桥及其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构成侵犯专利权为由,诉诸一审法院。蒂森中山公司提交了《机坪驱动旅客登机桥操作和维护手册》的附录Y“液压稳定器”(以下简称附录Y),称该手册记载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于2001年实施5520.L工程改造合同时一起交付给旧金山国际机场,且双方无保密协议。


此外蒂森中山公司还提交了加州公民可以按照该州《公共记录法》所规定的程序从机场获取附录Y的证据。据此,蒂森中山公司以附录Y构成出版物公开,被诉侵权技术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为由,抗辩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一审法院认为,附录Y是一份由蒂森中山公司关联公司自行印制的非正规出版物。在蒂森中山公司不能证明其关联公司曾使用被诉侵权技术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确认该附录Y内容的真实性及其印制及交付给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时间。此外,虽然加州公民现在根据该州的《公共记录法》可以从旧金山国际机场获得附录Y,但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也存在这种可行性。并且由于电子邮件证据在产生及存储过程中的可靠性较低,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难以认定其真实性。综上,蒂森中山公司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蒂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证据证明2004年前包括附录Y在内的技术手册即可依《加州公共记录法》规定向公众披露。


二审法院认为,附录Y的性质属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而非公开出版物。所谓出版,是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产品使用说明书是随产品销售的技术资料,其目的是供购买者在使用、维修时阅读,通常只向购买该产品的用户而非社会公众发放,不符合出版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公开出版物。


蒂森中山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提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


首先,附录Y记载了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其次,蒂森中山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附录Y随着蒂森中山公司与旧金山国际机场签订的编号为5520.L合同的履行,于2001年前后交付给旧金山国际机场,且蒂森公司没有就附录Y与旧金山国际机场签订保密协议,即附录Y不属于商业秘密,持有者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蒂森中山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能够证明包括附录Y在内的《手册》,如果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被公众索取,根据当时的加州《公共记录法》,该手册属于可公开的公共记录,因此会向请求获取该手册的公众公开。即,附录Y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综上,附录Y虽是一份产品操作和维护说明书并随产品销售而交付使用者,但其使用者以及接触者均没有保密义务,也即附录Y是可公开的,且其能够为不特定公众通过复印的方式获取,由此可见,附录Y系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鉴于其也记载了涉案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其交付给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时间,即公开时间亦能确定,故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


案件评析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出版物。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需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版号,出版日期、期刊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但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也就是说,只要是能为不特定公众获知且能够表明其公开时间的,不论是印刷方式记录纸件(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或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甚至是存储于互联网在线数据库等网络资料,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郝岚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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